探索宋朝时期县丞的职场关系与地位
宋朝,中国历史中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一个朝代,分北宋和南宋两个阶段,共历十八帝,享国三百一十九年。接下来为什么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古代职官群体进行观察,应该注意到的是他与周围职官群体的关系,将县丞放进整个县级职官群体中进行考察,从而了解其在整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
具体来说就是研究县丞与上级知县、与属官县尉和县主簿、与县中的胥吏群体等各个周围群体的关系,进而从各种关系中窥探县丞的职场关系和地位。
一、县丞与知县的关系
1.尴尬的二把手
县丞作为一县之中的副长官,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协助县令、长通管县事,即所谓“邑之有丞,所以协替其长,治一邑之政”,“至县,则事无大细,悉关丞”。宋代最初设立县丞的原因,也是为了在官员差出的情况下,帮助县令处理政事。
因此,县丞所管各项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县令的职能是相重叠的,但所谓一山不容二虎,一般情况下,“为令者又往往私其政,不以及其属”,这种职能相重合的情况对县令本身的权力来说,是有威胁的,作为县令,大多不愿县丞过多的干涉县事,这就使县丞在一县之中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位置。
县丞的尴尬地位,还在唐代的时候,就已经很明显。韩愈的《蓝田县丞厅壁记》中,就记载了唐代蓝田县的一个县丞——崔思立,在县中所处的尴尬地位:“位高而逼,例以嫌,不可否事”,虽名义上辅佐县令处理县事,但实际上,为了避嫌,不干涉县令的权力而不可否事,于是就每天“对树二松,哦其间”,造成“官虽尊,势力反出于主簿、尉之下”的现象。由于县令多不愿大权旁落,不愿让县丞过多的干涉县事,而大多县丞也为了避免干预县令的权力,造成冲突,实际上也都尽量避免干涉县令所管之事,因而在实际上,县丞所负责的政事,并没有书面上所规定的的那么多。
如淳熙年间,德庆太守曾丰视察赣县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庚子腊,余来视丞事,按令首问常平钱谷,曰:隶于州,丞不与也……至狱讼,令又自任,丞袖手可也。”造成这种“丞袖手可也”局面的原因,正是因为为了尽量不与县令起冲突,县丞没有太多的职事可做。故而宋代有很多关于县丞闲暇无事吟诗作赋的记载。
如东山先生担任分宁县丞时,因无事可做,每天“吟哦二松千竹之间”,将精力集中于诗词歌赋上,以至于其诗词“集句尤工,孙居易集而编之,几二百余篇”;“黄子官居多暇,吟哦薄暮一窗中”;有的县丞则为了能够不和县令起冲突,安稳待到任满,就装疯卖傻度,如前述赣县丞“每坐曹,呼吏索常行署罢,踞绳床,对崆峒,哦五七言,答燕闲。佳客至,即留与商略,饥共飨,不择糗;渴欲饮,不择滫。主人倦辄卧,不忌客在;客喜辄欢哗,不忌主人在。”
2.影响政务处理
县丞在对待令丞关系问题时,这样消极怠工的态度,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很多县事的完美处理和裁决,如前文提到的南陵县丞李仁任以“被檄为名,其职而去,卧家数月,恬若不闻”就导致了该县灾伤救治的不及时。
当然,除了自觉避免冲突选择避开县令职事的县丞,也有一些“动与令抗事”的县丞,明州鄞县县丞王肇就因与知县程纬不和,县丞王肇“诬告纬慢上无人臣之礼,遂兴大狱”,令丞之间关系的不和谐,也会影响县事的治理。除此之外,县丞有时还会在县缺令时,代行令职。县丞地位在县主簿、县尉之上,因而,在一县缺少正官的时候,县丞一般都是摄县令的首要的人选,朝廷也颁布明确的政令,规定在县令不在县时,由县丞负责兼任县令之职,如嘉泰二年就规定,“遇县阙令,并须遵从条法,先差以次官县丞及选曾历任良循之人,不许辄差他邑官及初官权摄。”
在史料记载中也有很多县丞摄县令之职的例子:如正在担任茶陵县丞期间,由于“茶陵剧邑,久阙令”,导致“仓庾圯坏,吏缘为,租赋不时入”,因而,由其担任县令之职,领县令之事;仇悆担任高密县丞,“会令阙,行令事”。关于县丞代县令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李换平的《宋代的摄官县令》一文中,同样也提到了县丞摄县令的情况。县令、丞的关系问题是县丞人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县事的处理,“邑有丞,例以嫌,不可否事,令唯无助,遂至庶政不理,累年于兹矣。”
3.宋朝的解决方法
针对这个问题,尽管宋曾颁布诏令要求“县丞、簿、尉须赴长官厅议事”,以求能够制止“知县既不谋之佐官,佐官亦不请于知县”的情况,达到“令有疑必咨于丞,丞有言必忠于令”的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改变这样的状况,“所谓过厅者,不过茶汤相揖而退”,县丞与县令的关系问题在整个宋代都一直存在着。
二、县丞与县官的关系
在一县的行政组织构成中,除了县令、丞以外,主簿和县尉同样是县级属官中不可或缺的职官,他们与县丞一起,作为县佐官共同协助县令。相对于县丞、县主簿的文职,县尉的职能则主要是治安方面的,三者分别在各方面为辅佐县令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县丞与属官之间的协作就变得尤为重要。
1.职能互换
在县中官员设置不全的情况下,会出现县丞和主簿、县尉互代职能的情况,其中主要以主簿和县丞互兼的情况为多,如淳熙十一年,“改鄂州蒲圻县主簿,置西尉,以县丞兼主簿”,还规定无县丞处的主簿不得差出;新城、广昌两县在开禧元年各增置县丞一员,到嘉定七年就因“置丞以来,月糜俸给,县计亏”而省罢,认为“事省力微,簿、尉之职自足以兼之。”
其职能上的交叉如县丞职能一章中提到的赈粜时须亲自监视、检田、狱讼等各方面,也正因职能上的交叉,县丞一职在任何情况下,经常会成为第一个被考虑裁撤的官员,毕竟宋代县丞的普遍设置都是随着新法的废设而变,因而宋代由主簿兼丞或由主簿代行县丞之职的情况较常见。除了职能上的交叉以外,在县丞因为失职或坐赃犯罪而受到惩罚时,有时也会以对移的方式处罚,例如县丞对移主簿、县丞对移县尉,《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对移县丞的例子就有很多:“昨本司因朝廷送下名件内人朱祖荣在县狱身死,帖县丞追解推狱,乃顽然不解。及本司追丞厅吏,又敢占护不遣。到任曾几何时,已吏侮上如此,将來循吏贪残可知,便合按奏,以有亲老,且从轻对移本县县尉,只今行。”
2.协作为主
总而言之,县丞与县中属官的关系总体还是以职能上的协作为主,权力上的冲突较少,究其原因,就是“县令以威临下,佐官则睚眦不相下”,县令虽为一县中的主官,但并没有黜赦其下各个官员的权力,因而彼此之间利益冲突其实并不会很大,反而认为共同处理好县中事务,治理好县事,才是明智之选,各属官之间也没有太多的利益冲突,因而共同协助县令处理好县事才是其关键所在。
三、县丞与吏的关系
宋代县级负责财赋征敛、平决狱讼、赈济救灾以及治安等各种事务。仅凭知县和县丞等几个属官是远远不能将一县之中所有的事务都处理好的,他们也不可能事事都亲力亲为,因此,在宋代县级中,除各主要官吏以外,还设置了许多负责执行具体政务的胥吏。
1.公吏的职责
宋代县衙中的公吏设置状况及各自所负责的事务,主要包括押录、手分、贴司、手力、杂职、弓手、解子、脚力、乡书手以及各公人等,在这些所有的胥吏中,手力、厅子是属于丞厅的吏人,这主要与县丞所负责的具体职能有关。
首先,胥吏协助县丞处理县务。县丞最主要的职能就是经济尤其是赋税财政方面的职能,在具体财赋征收时需要胥吏协助其执行具体事务。这是由于在宋代,县官的任期一般以三年为一任,甚至到南宋以后以两年甚至不足两年为一任,而县级政务繁多,对于到任官员来说,很多官员担任县级亲民官只是为了积攒资历,对当地的政事不够了解,需要长期熟悉才能上手处理政务,但任期过短又导致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了解太多,这导致了两者的冲突,此时,县中的胥吏群体就起到了很大作用,县中胥吏一般从当地人中选出,人员相对固定,对本县的各种事务有长期的了解,因而可以协助各县官更好的处理县事,因此,在处理具体公务时,县官便将更多的事务交于胥吏手中。
其中如手力“掌追催公事及在城赋税”,主要负责催征赋税或供长官役使。《重修琴川志》载:“手力即厅子、引事名字,请给于丞厅”,协助县丞负责催征赋税,并在县丞有事差出时,随身供其役使。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县官多将赋税征收之事全由胥吏承担,“尽付胥吏之手”,尤其是北宋末到南宋时,出现了“吏强官弱”的局面,以至于地方形成了“公人世界。”
2.约束下属
胥吏在地方霸道横行,把控地方的财赋征敛甚至司法审判。对于个人工作能力较强的县丞还能够做到驭吏以严,如陆宲担任台州宁海县丞时“行令事,遇事立决,老吏宿,畏慑缩栗,不敢辄动。巫以祀惑民,悉捕置于法”;仇悆调高密县丞,高密“俗尚嚣讼”,仇悆摄县事,行县令之职,“剖决如流”“猾吏为,仇悆暴罪黥之,无不悦服。”
而对于能力不足又企图平安度的县丞,则“高下曲直,惟吏是从”,吏人把持县政,甚至出现有的胥吏“拆开文案,去县丞所申,假作缴案申状,伪称县丞差出”的恶劣事件,可见胥吏在一县之中有很大的作用。
尽管针对此问题曾多次提出要求,县官要对吏人严加管理,但由于实际上吏人数量的庞大、吏人在县中政务处理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等因素,县官既要严加管理又要依赖吏人,实际上很难改变这样的状况,甚至于更多情况下,吏人的跋扈和权力正是来自于县丞的默许,官吏之间狼狈为。《虚卖钞》中就是典型的县丞与胥吏狼狈为,作套取财的事例,还有如通州县丞“与吏作套取财,甚至盐米之类亦责民户纳钱”,这些不能归结于胥吏群体单方面的过错,县丞身为命官,更应该对其进行严加管理。
所以,由于任期和吏人群体的人员固定等原因,县丞在常公务中,一方面需要吏人协助其各项县务,离不开吏人的帮助;另一方面又为防止吏人过度越权把控县政,又要对吏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管束,吏人不听从命令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实际上到北宋末尤其南宋时期,地方中形成明显的“公人世界”,甚至出现县丞与吏狼狈为的情况。县丞与吏的关系,涉及到县政的实际状况、县丞本身能力精干与否、吏人在本地的实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在县丞与吏的关系问题中,吏始终从属于县丞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结语
县丞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其与县中官员包括知县(县令)、县主簿、县尉以及吏人群体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县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县丞作为一县佐官协助县令处理县政,甚至在县中阙正官的时候,优先被作为摄县令的人选,但另一方面为令者多不愿县丞干涉其权力,故县令、丞的关系极为尴尬;县丞与属官的关系以对县内事务的协作为主,虽偶有利益冲突,但整体上相对较少,互相协作处理好县中事务是其关系的主流。
“吏强官弱”是宋代地方中的一大特点,由于县丞任期短加之其在县中与县令之间关系所造成的的尴尬地位、县丞本身的态度、能力等因素,实际上,在常工作中吏人把持了更多的实际权力,与百姓接触更多,成为介于县丞与乡里民众之间的桥梁,因而形成了宋地方办公中的“公人世界”、“吏人世界”局面,但不可否认其在协助县丞县务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综上来说,县丞在一县之中需要处理对上级、同级以及下级等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既有共同目标利益下的相互协作,又有彼此之间的相互斗争,既要尊重上级、和睦同级,又要御下以严,监管县吏,任何一层关系出现问题都必然会影响县级政权的正常运作。
县丞的人际关系问题是目前县丞研究中相关学者还未深入研究过的一个问题,尽管最频繁被关注的县令与县丞的矛盾关系一直在被提及,但并没有人设专章对此进行分析讨论,更没有以县丞的角度去考察其关系的文章。研究县丞人际关系问题有助于深入了解其在县中的实际处境,可以为进一步研究宋代县政运作的实际情况奠定基础,故此列专章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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