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明代嘉靖时期,由张居正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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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变革。既是明代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时候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一条鞭法的背景

  中国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尤其是到了明朝后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赋税制度已然被殆尽。

  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加上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纵朝政,卖官鬻爵和贪污现象非常严重。为了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税基,造成了国家赋税急剧减少。

  其次,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非常困难。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额开支,国家机构中繁冗官员的俸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和北方少数民族俺答侵扰的庞大军费支出等,使得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时候中央集权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白银的广泛使用为“一条鞭法”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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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明代万历之前,江南实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册,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这些改革虽然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却为一条鞭法的提出积累了经验。

  明为解脱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弦更张是一条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益活跃和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解体则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的但也是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一条鞭法的内容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一赋役,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雇人代役。由于赋役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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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时候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

  一条鞭法的实施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

  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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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殆尽。

  一条鞭法的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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