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夏商及西周时期的刑罚是怎样形成的?
我国的刑罚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时期,氏族习惯法和早期军事活动构成刑罚的两个源头。殷商时期的刑罚种类就已经增加很多,尤以肉刑数量繁多,对奴隶阶级的压迫非常严酷,带有极强的原始性和残酷性。
较之于夏商时期,西周时期更加注重对内部的治,制定了明确的五刑体系和量刑原则,虽然与实践有一定的差异,并未完全的施行,但它所体现的人道精神标志着古时候文明逐渐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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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起源及刑的初期形态
1、刑罚起源的两种解释
在文明之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下,组织松散,生存环境恶劣,人的生命较短,朝不保夕,没有成文的规定,有的只是自然的习惯。刑罚不是自古就有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中所重点惩罚的是盗窃和争斗,因为那些是最常见的也是损害利益最多的行为,早期惩罚较为单一,多为处死和赔偿财物。
以上的习惯法,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刑罚,只能视为是早期刑罚的萌芽。自人类出现私有财产,阶级分化随之出现,由此产生了维护私有财产和特权阶级利益的法律萌芽,那就是习惯法,它们通常以一种规则的形式出现,使用武力而不致引起流血冤仇的种种条件,严重的违规,倘若影响到部落的安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极刑,不论是直接处决或间接地断绝违规人一切赖以生存的经济凭借,都会使之难以生存下去。
习惯法在群体中是约定俗成的,是全体成员普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早期刑罚正是从习惯法中发展起来的。早期刑罚与军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兵刑无别之说。战争需要军队,军队需要纪律,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对于违反军纪的人要加以处罚。
2、唐虞及夏时期诸刑
唐虞时期处在原始的末期,舜通过部落联盟议事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设九官,分工管理部落联盟的内部事务。这样导致分化和对立更加明显,进一步扩大了阶级之间的差距,部落联盟议事会开始向贵族议事机关转变。
禹在位时期进一步扩大对外族的征服,多次发动战争。直至夏朝建立,我国奴隶开启。这段时期的刑罚具有浓厚的原始性,可以说是刑的初期形态。唐虞时期作为氏族的晚期,国家还未建立之时,是处在一个较早较原始的时间段里,不可能有象征性的刑罚如此的温情。
越是早期,越没有人文关怀,当时不大可能凭借一种象征性的手段来维持基本秩序。慎到、墨子以及后来汉代学者所提出的象征性刑罚之说,其根本原因是为了解释附和自己的学说。早期只有象征性刑罚而没有肉刑,是后世学者的一种思想,或许并不是实情况。
二、殷商的刑罚
1、繁多的肉刑
肉刑是损坏的刑罚,受刑后无法复原,从轻到重分别是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和死刑。墨刑只是在行刑时给人造成暂时的痛苦,但不会给人造成行动不便等功能障碍,其最大的痛苦实际是墨刑所留下的印记,是一种耻辱刑的记号。
一般来说,墨刑的对象是对异族俘虏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较轻的人。殷商时期刖刑使用是较多的,甲骨文中经常有派人追亡奴的记载,由此来看实施刖刑也成为了一个防止奴隶逃亡的办法。将奴隶处以刖刑,动辄数十人,上百人,一方面惩罚了逃奴,另一方面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五刑多见于甲骨文记载,黥刑的对象应是对异族俘虏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较轻的人,劓刑则不能确定具体对象情况,刖受刑者较多的是仆,对方国首领处以刖刑的记录也有一条,有对羌人实施宫刑的卜辞。死刑在甲骨文中发现得很多,对象多为仆、羌、屯,同时《盘庚》篇也有规定对族众和贵族处死的文献,但总的来看贵族一般不受肉刑。
2、特殊的徒刑
徒刑多为一种强迫罪犯服役的刑罚,商代的徒刑主要是分为囚禁、徒役和流放三种。大多见于文献记载,但数量不多,与肉刑相较为特殊,惩罚力度略轻,不伤及人的肢体,多是针对于族内人士的。商代被囚禁的罪犯,不只是被自由,而且还要从事体力劳动。徒役实际上是成为国家控制之下的奴隶,商汤在讨伐夏桀之前,对军队颁布的军令,恩威并施,用重赏重罚来申明军令,用以驱使部众努力作战。
许诺众人尽力辅佐会被大大奖赏,而不服从命令的,就要连同妻室儿女一起降为奴隶,绝不赦免一个。商王还关注刑人的死活,有可能就是为了让他们做事,被役使。还有谓流放,就是将罪犯逐出本族,流放至外地,虽然未毁人肢体,但将人排出群体生活,任其在外自生自灭,在当时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说是一个较重的刑罚了。
以上可以看出,商代刑罚适用范围较广阔,对商王、贵族及族众的行刑是个例,更多的刑罚是针对仆、羌、屯等,这些人大都是商王治下的奴隶。夏王朝是以羌族为主建立的国家,商灭夏之后羌作为遗民,俘虏后被征为奴隶,处罚。
在已知的刑罚对象中,占例最大的是奴隶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代的国家结构、制度等都还较原始。这是非常符合商代总体性质的,作为一个典型的奴隶制,刑罚以底层的奴隶为主。
3、炮格之刑新解
炮格其形式是类似于铁火判的,同样是人接触烧红的炽铁,要在烧红的铜柱或者是圆木上行走,人一旦经受不住炙热,从柱子上掉下来,就会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烫死。实际上,商代的治者以鬼神著称,当时的“神判”“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达到了顶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来向神请示。
发展到后来,商王几乎事事占卜,占卜,判案定罪和量刑行刑更是要诉诸鬼神,假托神意来行事。所谓“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的敬鬼神也并不是单纯的信仰,是为了使人民从心底里畏惧法令,便于治。某些刑罚还带有原始的神判色彩,而商王正是通过这种神权思想达到治民众的目的。
三、西周的刑罚
1、《尚书·吕刑》及其相关问题
《吕刑》是《尚书》中的重要一篇,长期以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篇具有完整的体例。西周时期的基本刑罚和殷商时期是基本相同的,也是墨、劓、剕、宫、辟五种刑罚,加上赎刑,形成了一个轻重适宜的刑罚体系。
“对刑罚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西周的刑罚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点,较之商代,虽然基本上刑罚的种类未变,但惨无人道的酷刑是减少了,量刑更加严密了,条条框框的刑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唐虞时代虽然出现了私人财产,但是还没有私有制的制度,无论是赎刑的规定还是金额都无法与西周相提并论。
人类进入阶级之后,尤其是在西周之后,出于扩大财政收入、展现君主恩威并施、有利上层赎罪、笼络人心等种种特权需要,赎刑便逐渐成为了一种源远流长的财产刑。可见,赎刑的发展有渐进的过程。从尧舜时的萌芽,至西周时期的《吕刑》,赎刑进一步制度化,五刑皆可用赎,只适用于“疑罪”,罪证确凿不在其列。
除了中原地区的赎刑外,还可以见到后代各少数民族地区赎刑的使用也是较为常见的。由此可见,赎刑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刑种,历代相沿,衍化出的罚金制度影响至今。
2、明德慎罚思想
夏商周时期的刑法思想以神权法占治地位,但夏商和西周又有明显的不同。夏商时期从原始而来,残留着原始的,贯彻的是“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西周灭商后,虽然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思想,但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反复强调“敬德”,为的是合理解释周代殷之说。
至始至终明德慎罚思想并未完全的落实,我们由上文可以看到,战争时期刑罚的残酷是不可避免的,还有时还会由于治者的暴虐导致法制,秩序混乱,国家发生,明德慎罚思想在此时只会销声匿迹。
令人庆幸的是,西周王朝的治在一段时间内仍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在经历了大之后,能够吸取教训,及时修补,重修嘉政,重新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治理人民。可以说西周一直在提倡明德慎罚,但并未正地贯彻明德慎罚。
小结
夏、商、西周的刑罚既有继承又有变化,其实两个时期的刑罚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治阶级的利益,采取暴力手段,维持秩序。在此基础上,西周的刑罚和殷商也有着不小的差异。
商纣王作炮格之刑说法是从法家兴起的,另外,西周产生的明德慎罚思想无疑是的一大进步。它是治者的期望,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始终在努力地实施,可惜的是与实践存在着差异,并没有完全落实。但它本身所展现的对民众的体恤,对量刑行刑等方面的调整反映了西周正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前进。它所诉求的治者的“德”后来也进一步内化为对人民道德的要求,并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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