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盐不能自由买卖的古时候,商人们是如何私贩食盐的?

  盐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调味料,现代食盐充足,但在古时候封建,盐的买卖受到严格管控,完全不像今天这样便捷从容。,。

  一、“盐铁官营”制约下的古时候盐业

  “盐铁官营”大概是与老百姓子联系最为紧密的民生政策了。早在汉武帝时期,为充实财政而实现自己的雄图大略,国家就开始将炼铁、制贩食盐等高利润的行业归为国有。

  这样的官营政策成效显著。汉武帝成为了开创盛世的千古一帝。后世学习此政策的帝王亦赚得盆满钵满。但对于一个个需要食盐来维持正常生活的老百姓而言,国家这种“一刀切”式的“国营”其实弊端重重:既加重了人们的经济负担,又容易让人们在吃盐这件事上“吃了上顿没下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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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封建持续推行“盐铁官营”政策的同时,民间的各种违法贩盐活动也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于是至唐肃宗时期,名臣刘晏对盐政进行改革,开始将食盐的所有权、生产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允许一部分民间商人进入贩盐体系。

  从积极方面来说,制盐与贩盐的适度分离更好地适应了全国各地的食盐市场,让人们有更多合法的渠道获得生命活动必需的食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放权反倒促进了私盐的流通。从贩卖盐中获利,商贩从盐中捞金,而正买盐的普通百姓却付出了更大代价。

  所以在自汉武帝之后的两千来年里,在食盐政策经常变化但始终由官方主导的情况下,老百姓们为了吃盐也是碎了心。

  二、清代的食盐贩售

  要了解古时候“盐铁官营”的状况,以及老百姓的对策,清代是不可能绕得过去的。

  在明代以前,史料有载的盐商无论偏“官”偏“私”,都没有太多记载。而从明始,晋商和徽商这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商帮开始大规模“进军”盐业。为防止这两大逐渐垄断盐业的商帮展开恶性竞争,动摇稳定,万历四十五年(1617)推行了“盐政纲法”,为这两大商帮划分了利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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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初的盐政主要顺着明代“盐政纲法”的路子走。

  清廷在继承“盐政纲法”的同时,对这个制度进行了优化改进。在河东盐区,开展了“畦归商种”的尝试。和直接参与食盐制贩的老政策较,新制度扩大了部分商人在这一行业的活动范围,让他们参与到盐的生产、、零售、运输等各个阶段。

  顺治五年(1648),清廷还宣布正式废除山西解池的食盐生产官营制,后来这种做法在全国多地推广。朝廷授以特权的“专商”成为食盐制贩的实际主导者(未得到授权制贩食盐的依旧算是违法)。

  三、不能私贩盐,那卖咸鱼呢?

  从留存下来的史料来看,清代在对盐政的改革中得到了不少好处。产盐的盐丁不再是的苦役,而成为较为自由的“打工人”。盐商的生产经营具有了更多自主性,能更好适应市场。普通百姓不再是被官盐“卡脖子”的被动者,而更接近普通消费者,矛盾也得到一定缓和。但有趣的是,直到清代末期,还有人在咸鱼私贩食盐。

  在没有冷链运输的清代,要把从沿海打捞的鱼类运送到千家万户,人们只能将新鲜鱼类制作成咸鱼。而在当时,要用足够多的食盐制作咸 鱼着实不是什么低成本的活计。是故为了维持沿海渔民的生计,清廷在渔业领域推行了一项食盐制度——渔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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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种渔 盐并不是只有清代才有。在明代,渔业用盐就已经得到了朝廷的优惠。但在清代,一些地方将渔盐纳入正式法律。所以清代的咸鱼制贩也算是一件合法之事。

  但如同以往的一些放权于商人一样,渔盐的存在也给了很多人私贩食盐的机会。尽管朝廷要求,每逢渔 汛,沿海渔民需先到海关缴纳船税,并根据船只大小支领足够的渔盐,并在渔获后上报捕鱼量且退回未用的食盐,但还是有渔民谎报数据,借机将渔盐私贩。

  至于将食盐过量用于鱼类储存,并以贩卖咸鱼来贩盐,做这事的人其实还不如直接私贩渔盐的多。一方面,以贩盐为目的卖干鱼,势必导致鱼价上涨。这会“反噬”渔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另一方面,清廷没少把贩卖干鱼的商人当作私贩食盐的商人处罚。所以商人们也不太乐意借此谋利。

  上有政策,现有对策。在食盐不能自由买卖的古时候,依咸鱼贩盐其实是很奇葩的事情。像晋商和徽商一样,通过发展自身实力进而成为朝廷认可的盐商,反而才是行之有效的生财之道。食盐虽珍贵,贪吃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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