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死囚临刑前一晚,规定可以和妻子在一起?

  古时候中国从夏商周开始直至明清,作为刑罚的最高等级,死刑就一直存在。由于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恤刑慎,先教后刑”的思想一直成为古时候死刑复核制度的中心思想。一般情况下,在地方审理的任何死刑案件,不管是立即执行,或缓期执行,都要报请朝廷相关的司法机关复核,最后有位阶最高的司法机的关予以核定。地方基层官府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处某个案件犯人死刑,只能在判决书上拟定死刑判决,而无权做定判并且去执行死刑,地方官府在拟定死刑判决后,要将拟定的死刑判决上报,层层专审,最后,由刑部做出同意批复,这样才算是一桩死刑判决案件的终审裁决。

  被刑部批复后 就要准备行刑了, 但是执行死刑的时间可不是一批复就执行, 一般都会一到秋冬季节执行, 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秋后问斩”,
这主要考虑农业中的老百姓较空闲, 方便地方官员动员老百姓观看, 且在老百姓面前处死罪犯客观上又杜绝了地方官府菅人命的可能。在行刑前夕,
由官方提供死囚酒食, 并让家属、亲友与死囚会见诀别。临行前给犯人准备一顿有酒有菜的大餐, 让犯人与其家属诀别, 执行死刑后, 首还给其亲属安葬。除此之外,
对待那些已经娶了妻子, 但还没有子嗣的死囚, 甚至还能允许其妻入狱与其同居, 这就是著名的“听妻入狱”制度。所谓“听妻入狱”, 只针对那些无后的成年男性死囚,
其妻入狱后, 其妻妊身有子后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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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考证,汉代既有此制度, 对死刑犯生育权的重视和保证, 既是儒家“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也是古时候法律在人伦亲情上积极、人性、文明的体现。宋朝,
死刑犯“刑前”的权力有了一整套的完备程序。其一,会得到有提供的好酒美食,
保障死囚临刑前能吃到标准好一些的饮食;其二,囚犯在被执行死刑前要能看到自己的亲朋好友,
并与他们告别或留下遗言遗嘱;其三,行刑者需要在公众场合公开宣读该死囚的罪因、罪状、和判其死刑的相关法律依据,
以示没有对罪犯进行秘密惩处;其四,押赴刑场的死囚 不能用用任何东西塞住他们的嘴巴, 允许临死前高呼自己的主张和权力;其五,如果囚犯在临刑前对执行者喊冤,
或其亲属到行刑现场喊冤, 死刑的执行官必须立刻中止死刑的执行程序, 并快马送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其六,死囚的执行时间也不是午时三刻,
很多朝代一般都在当天的黄昏时刻行决, 行刑后, 死囚的体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领回下葬;其七,孤身一人的那些死囚, 官府还给与相对救济,
一般由当地给死囚进行安葬。

  “鸟之将死, 其鸣也哀;人之将死, 其言也”, 中国古时候关于死刑复核和死囚犯与其家属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是中国古时候对人伦伦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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