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犯了死罪,定罪行刑要走什么流程?

  在清朝县城有人犯了死罪,要经过怎样的流程,才能给他定罪行刑呢?为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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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百姓到县衙说明情况后,知县就要下令调查。调查结束后,再根据犯人罪行决定如何判决。这里就不得不先为大家解释一下“封建制五刑”了,什么是“封建制五刑”呢?

  “封建制五刑”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其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就是用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从十到五非常为五个等级。

  杖刑,笞刑稍微重一点,是指用杖击打犯人臀、腿或背部,从六十到一百分为五个等级。

  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为五个等级(每等加半年),在此期间会给犯人戴着枷锁服劳役,犯人服劳役期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

  流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流放,分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个等级。第一年犯人必须戴着枷锁服劳役,而且流放后是不准擅自回到原籍地的。

  死刑,也就是最重的一种刑罚,不过死刑还要分为到底怎么死,是绞死保全,还是直接斩首,后者属于较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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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封建制五刑”,根据犯人的罪行轻重,会判决不同刑罚。如果一个人罪行较轻,那么知县可以直接对其施以笞刑或杖刑,但如果罪行相对还要重一些的话,那么知县就没权处置了,此时就必须向上呈报。

  县的上面就是府,这时候知府要查看知县送上来的卷宗,判定知县的判决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就要打回去让其重审,如果合理的话,知府也是没权力执行死刑的,就还要往上呈递。

  再往上就要归省级部门管了,也就是按察使司。在明朝,省级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其中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管一省军务。

  到了清朝,都指挥使司被废除,就变成了“二司”,其中布政使管行政财政、按察使管司法监察邮驿。所以知府呈上来的卷宗,要由按察使进行审核,同样觉得不合理的话,就会打回要求重审。如果按察使同样认为应该判定为死罪,他还是没有权力处决,也就是说,还要向上一级呈报。

  再来卷宗就到了督抚手中,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二者是清朝时期地方军政长官。督抚的权力相对较高一点,可以对“徒刑”进行判决。至于更为严重的罪行,就必须向刑部呈报。

  有人或许会说了,刑部可是中央门,总该对死刑犯有处决权了吧。然而并没有,刑部也就多一个对“流刑”的判决权,如果犯人是死罪,就算刑部也没办法处决,而要交给oss皇帝来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来,古时候对于刑罚还是很严谨的,并不是说一个知县或是知府,就可以随意处决。不涉及性命的刑罚,皇帝可以交给下面的官员做主,像判死刑这种大事,皇帝还是要亲自决定。

  皇帝的权力这么大,那么他是不是想让谁死就让谁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呢?其实也不是的,皇帝想要一个人,也必须有名正言顺的理由,还要依法走程序,不是说想就的。

  古时候的刑罚虽然很严酷,但今天我们也知道了,这些刑罚并非随随便便就判决了。可想而知,那些被判处死刑,甚至像凌迟这种残死法的,必定是罪行相当严重了。

  当然,严酷的刑罚并非治者的治国良方,因此时间一长,必定因残酷的,从而加快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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