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咸平年间是如何抑制的?效果怎么样?

  宋朝是著名的经济强朝代,那么宋朝咸平年间是如何抑制的?效果怎么样?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就一起来看看吧!

  廉政理念告诫百官

  首先,宋宗有一个传诸后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

  清心,要平心待物,不为自己的喜怒爱憎而左右政事;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洁;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务实,不要贪图虚名;明察,要勤于体察民情,不要苛税和刑罚不公正;勤课,要勤于政事和农桑之务;革弊,要努力革除各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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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文武七条》均是廉政之举,是宋宗苦心孤诣的安排,也是百姓们的热切期望。在宋宗看来,“清心”、“修德”就是廉政的源头,就能实现“德治”。“德治”就是以道德教育,启迪官吏的道德良知,使之不去越轨,但它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律约束,令其奉公守法,不敢贪污。为达到《文武七条》之“奉公”(廉洁奉公)宗旨,宋宗倡廉工作的一大重点是加强监察官员自身的廉政建设。

  官员选拔任用制度

  宋朝有一整套严谨有效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宋代严明赏罚,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转正。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有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又规定,凡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允许曾犯贪污罪者担任。

  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升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一个官员若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范下属犯贪污罪,荐举者很关心被荐举者的德行,这样,只有才德兼备者才能被选拔进入官员队伍,自然而然,官员的贪污行为也就相应减少。

  同时,宋代吏部还建立了官员档案,凡犯贪污罪者都记录在案。宋代还规定,这些犯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并规定,此类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这样的规定,动员了上上下下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杜绝了贪污者上升的空间,并将他们置于严密的监管体系中,避免了他们再次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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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处制度

  宋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官员的惩处制度、选拔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宋朝对具有纪职责的监察官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对于失察的监察官,宋宗实行严厉的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九月,宋宗“诏诸路官吏蠹政害民,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不举察者坐之”。史载王曙为河北转运使,“坐部吏受赇,降知寿州”;张观任解州通判,因“盐池吏以赃败,坐失举劾降监河中府税”;河北路走马承受使臣悉代之,“坐不察边肃贪纵故也”。

  因为这些廉政举措,所以宋宗和他的后来者们创造了一个清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丰收的宋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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