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怎么样的司法机关?它的体系分为哪两部分?
宋代的既是刑事被告人、未执行犯人和佐证之人的看守所,又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收容所;既是已决犯的羁押地,又是死刑犯的候刑场所;既是协助审判的司法机关,又是催索逋欠的行政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宋设置了自上而下完备的体系。宋朝的体系分为两部分:中央和地方。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中央
中央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属于中央官署的。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的官吏。
宋太祖时,为防大理寺用法之失,将中央移至御史台,时称“台狱”。台狱又叫“诏狱”,主要关押犯罪的朝廷大臣及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犯,实际上就是皇帝惩办犯罪官员的御用牢房。苏东坡就曾被关押在台狱内。
御史台狱专门处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
“大理寺狱”——宋初太祖改唐旧制,不设大理寺狱,宋神宗继位后,恢复大理寺狱,负责羁押“在京三司,诸寺监官吏犯徒以上重罪者”。
由此,形成大理寺狱与御史台狱并存的局面。“开封府狱”——宋在首都开封设置,兼具中央和地方双重职能。
还有四排岸司狱和同文馆狱,属于行政官署的;殿前司狱及马步军司狱就是军事机关的。
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主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大宗财货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有维护河道交通的武装部队。署设狱,称四排岸司狱。
凡在漕运中偷盗官物,或侵吞私卖、毁坏舟船,一律由四排岸司处置,关入四排岸司狱。
四排岸司狱有一个特点就是罪犯的伙食可以由供给,因为罪犯不少是运输船工,离家遥远,无法支付自己的伙食费,而的罪犯的伙食是由亲属供给的。
这些直属中央的规模较大,据《长编》卷三四九记载,元丰元年(1078年),当时大理寺和开封府囚禁犯人达千人以上。
关于三司的规模,宗咸平元年(998年),一次释放所禁之囚达3000人左右。
2.地方
地方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
宋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的派出机构,非一级,一般不设。但是,各路设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和非军事之分。
各州的规模也相差很大,每州一般设两处,即州院狱和司理院狱。
一些重要的州,司理院又分为左右或东西两院,共有三狱。
有的僻远小州,因为案件不多,便只设一狱,有的即使设了三狱,最后也要合并。关于县级的规模,南宋雷孝友《新昌狱记》载,刚修葺完毕的新昌县狱,“凡为室六,储廪湢浴以至治狱之具,皆料理中律”。
显然新昌县的,只有六室,规模要小得多。
宋代处于中国古时候承前启后的时期,其组织体系是在唐代基础上发展而来,并结合本朝特色加以完和强化,为以后的历朝历代所继承借鉴,对中国古时候的狱政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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