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婚姻是怎么样的 女子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

  北宋婚姻的网友们,北宋婚姻制度是什么样的?女子能够主动离婚吗?

  引言

  婚,妇家也。姻,婿家也。为了确保血延续而诞生的婚姻制度,大概是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起源最早的制度了。有了婚姻,才有了家庭,而有了一个个家庭,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因此,婚姻制度不仅反映一个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同时也对整个的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北宋时期在中国古时候婚姻制度的历史上,又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意义。

  钱穆曾指出:“‘家族’是中国组织中一最重要的核心。但唐以前, 族之重要性尤过于家。宋以下, 则家之重要性转胜于族。”

  本文意在从几个婚姻的关键问题入手,联系背景,探讨北宋婚姻制度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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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中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被延长的繁殖时间

  婚姻制度,是阶级中,治阶级对婚姻合法性的确认。而法定婚龄,则是在综合自然因素(生理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前提下,对婚姻的起始年龄所做出的底线性规定。

  在中国,对于“法定婚龄”的明文记录很早就存在了。在《周礼·地官·媒氏》中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规定。

  “婚姻之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句话随着一些古时候题材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为人们所熟知。其实最早的“媒妁”一词,并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媒人”,而是古时候管理男女婚嫁之事的官员及其机构:媒氏。媒氏是地官下的司徒其职位相近于后世的户部侍郎,但职权有所不同。《周礼》云:媒氏掌万民之判(配对)。因此,媒氏所规定的“法定婚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的官方意愿和权威。“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极为充分地考虑了男女双方的生理以及心理的成熟程度,甚至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更高。

  但是这种说法在当时只是一种倡导,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在民间的推行度并不高,对此,一直支持《周礼》的孔子也有的说法:

  “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许嫁有通人之道。”

  孔子认为《周礼》中关于婚嫁年龄的规定,只是一种官方的最高“行为规范”,实际上男二十、女十五就已经具备了为人父母的条件。

  西周以后,各代的男女法定婚龄都有提前。尤其是女性的允准婚龄,往往只设上线,不设下限。汉代甚至要求十五岁以上的单身女性缴纳超高额的“单身税”,致使很多女子率出嫁。

  其实,这种行为在当时也是可以理解的。人口数量的多少,在古时候是评价一个国家繁荣程度的重要指标。毕竟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在今天看来是很落后的,不论是战争、徭役、还是普通的开垦和耕作,都需要损耗大量的劳动力。而受饮食、医疗条件的,明清以前,即使在所谓的“盛世”,人们的平均寿命也不会超过60岁。这样一来,人们能生育和抚养后代的时间也被压缩。因此,只有将婚龄不断提前,降低婚姻的“起点”,来延长这段人的“繁殖期”,从而达到促进人口增长的目的。

  虽然这种方法在当时是较奏效的,如让西汉的人口在200年中翻了四倍还多。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加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生育率与死亡率的一致走高和生育质量与生活质量的双双崩溃。更为女性,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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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唐代,受五胡文化的影响,也为了缓和矛盾,治者不想给民众施加太多的压力,因此将法定婚龄的上线放宽“男二十,女十五”。而到了唐中期,唐代达到了顶峰,同时也是整个封建的顶峰,经济、文化空前繁荣,军事实力也很强,稳定,几乎没有什么大的战争,男女例得到扭转。它的婚姻制度显示出一定的开放性,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有所提升。这一时期,“法定婚龄”是没有上线的,《唐律·户婚》仅仅表示“男十五,女十三,得婚配。”,这两个年龄,正好也分别是男女性成熟的最最低生理年龄,实际上表达出了对嫁娶年龄最大的宽容。

  宋承唐制,北宋的“根本”《宋刑》基本承袭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只在特定的地方做出删改和补充。

  关于婚龄的限定,《宋刑·户婚律》在《唐律·户婚》的基础上,各加一年,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得嫁娶。”

  至于北宋为什么这么规定,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受《唐律》的影响,对于婚姻采取宽容态度。同时,也吸取以前各个时期的经验,给出一个较合理的年龄。二是《宋刑》是古时候法律中“礼法结合”的典范。在立法中透露出儒学的思想,“男十六,女十四”,加上一到两年的备孕和妊娠期,勉强可以达到让男性“有人父之端”女子“有通人之道”的标准了。这样既顾全了“礼”的要求,有缓和了矛盾,同时满足了落后的生产力对加快繁衍、补充劳动力的需求。也算是中庸之道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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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婚姻制度中的财产分配——女性财产分配权的萎缩

  都说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其实在残酷的现实面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才是永恒的理。据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有46.5万对夫妻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的,则是逐年下滑的结婚率。越来越多的人不想结婚了怎么办?其实,大部分徘徊在婚姻之门以外的人,都或多或少对婚姻还报有一定的期许。只不过婚姻如此之高的“失败率”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婚姻中的财产分配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当遭遇一场失败的婚姻的时候,双方所面对的最直接的损失和保障。

  早在西周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就已经在婚姻制度中体现出来。“男帅女,女从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正是因为这种无法终身摆脱的从属关系,女性在家庭中是完全劳动人,承担一切内务,但却没有完全财产权,经济不能。按照当时的规定,如果女子的丈夫是家庭中的他权人,根据“妻从夫”的原则。如宗法制规定庶子没有财产权,所以庶子的妻子的财产也要完全归家庭所有。也就是说,女子对于财产,哪怕是获赠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完全取决于丈夫在其家庭中的财产权。

  《礼记·内则》曰:“子妇无私货, 无私蓄, 无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与。”

  汉朝关于女性财产权,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厚嫁”之风盛行,受“九品中正制”下形成的门阀士族势力的影响,女子的嫁妆也被纳入家庭财产,由丈夫支配。

  但是,唐代以后,女子的财产权得到很大的提升。《唐律》是中国古时候律法的瑰宝。被本学者任井田升誉为“东方史枢轴”。《唐律》在保留和遵循宗法制“妻从夫”规律的基础上,从“夫妻一体的角度出发,允许妻子有一定的私产,这些往往是从娘家带来的财物,即我们现在所谓的“嫁妆”。《唐律·户令》称:“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子对自己的嫁妆,有绝对支配权,甚至可以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携产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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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唐代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妻子继承权,在此以前,中国的继承制度都是排除女性的。当然,这种继承权和现代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妻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唐律·户令》:“寡妻无男者, 承夫份。君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得别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皆应分人均”。

  在丈夫没有留下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在丈夫连兄弟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继承整个家庭的遗产。但条件是妻子必须为丈夫“守节”,如果改嫁的话,即失去对前夫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

  还是那句话,宋承唐制。《宋刑》在援引《唐律》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嫁妆的保护。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宋刑》并不认同嫁妆是妻子的私产,而把它作为一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同等处置权。

  关于继承,北宋在延续《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了“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寡妇不能在不经族人同意的情况下,变卖所继承的田宅。

  关于婚姻过错的判定及婚姻解除。

  在中国古时候宗法制的要求下,只有男性可以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婚姻中,女性的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休弃

  这是古时候最常见的解除婚姻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完全以丈夫为主导,但是过错方却归在妻子。丈夫以妻子的过错为由将她赶回娘家,结束婚姻关系。但是“休弃”也不是在任何状况下都能成立的。

  《唐律·户婚》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

  所谓“七出”,最早见于《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银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成为后世休妻的最高准则。与“七出”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事父母之丧不去,先贫后富贵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但《唐律》中的“七出”和《礼记》的“七出”大意相同。“七出”之罪,包含古时候男性对女性的孝道、贞的道德要求,端庄、恭顺的性格要求,还有生育、健康方面的生理功能要求。是维护夫权治的利器,却也是加在女性身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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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三不去”则是为了维护稳定,做出的妥协。“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七出”的一种。

  “七出”和“三不去”均被北宋援引,一方面,它们适合儒家的道德观,也适合《宋刑》“礼法结合”的理念。另一方面,由于“七出”对于女性的严厉指责,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被休弃的女子是很难在生存下去的,她们甚至会被视为一种“德行有愧”的“耻辱”。北宋还有明文规定,嫁妆是女方私产,但被休弃的女子是不能带走嫁妆的,也不能改嫁。因此,休弃对于女子来说是很残酷的。在这种情况下,治者也会对休弃做出一定的。无家可归的不能休,为公婆守过三年丧的不能休,曾经同甘共苦过的也不能休。这也体现了“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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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只是道德高标,对于男性的完全不女性,而且也对女性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义绝

  “义绝”一词始见于汉朝最初是出于道义,赋予女性的一种保护措施。班固在《通义·嫁娶》中提起:

  “悖逆人伦,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

  唐代正式将“义绝”纳入法律,成为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强制离婚制度。“义绝”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恩断义绝了。

  《唐律》规定:“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对于女性的意义重大,虽然为了立法的合理性起见,“义绝”的定义中也添加了针对丈夫是受害方的描述。但是这些都是“七出”的一部分。而对于女子而言,“义绝”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她们也可以提出“离婚”,而这是女性第一次可以因为自己所遭受的伤害而去反抗婚姻。这样,既减少了家庭的悲剧,又对女性的身心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它的局限性在于,依旧不会男尊女卑原则,仅仅在女方及家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伦理道德问题的时候才会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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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离

  这应该是三种婚姻解除方式中最和谐,最开放,也最接近现代婚姻法精神的一种了。也因此,它常常在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文学作品中出现。实际上,这种方式在史料中并不常见。但在唐宋之际,合理的确是存在并且被官方承认的形式。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

  而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物《放妻书》更是证明了这一点,被称为古人的《离婚协议书》: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是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物《放妻书》原文的一部分,即使隔着千年的时空,这文字里的温和、从容和尊重都令人感到温暖、感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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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份《放妻书》只是一个看上去很和谐的协议模版,就像那些已经提前设定好条款的合同一样。但是即便是这样,在这份“离婚协议”中还是体现出了对女性极大的尊重和意的祝愿。堪为现代婚姻之楷模。

  结语

  毫无疑问,北宋的婚姻制度是有明显的局限性的。事实上,无论任何时期的任何制度,都会有自己的局限性。北宋的婚姻制度,在充分的继承唐代制度的同时,又因为当时条件的而有所变通。难得的是,宋代作为程朱理学的开端,其婚姻制度却没有明清时期那么苛刻和压抑,显示出一点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北宋婚姻制度对当代婚姻的启示: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那么过去的婚姻制度能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如何降低离婚率?

  不是每个人都能很幸运地遇到那个可以相携一生的人。伉俪之道也好,合苞之义也罢,一定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处于弱势和依附的地位,出让相当一部分的自由,才更有利于婚姻的“维稳”,而男女双方对等的地位和各种的人格本来就会增加婚姻存续的难度。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千百年来中国的古人在制度层面压抑女性的原因之一吧。因此,离婚率上升本来就是现代的必然。

  做不到白头偕老,何不学学古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我想,在不久的将来,当婚姻观念普遍的宽容,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更加完的时候,“离婚”将不再成为敏感词。

  注释:

  地官:西周官学中的“六官”之一,六官分别是: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

  五胡:指匈奴、鲜卑、羯、氐、羌这五个少数民族。

  他权人:法律概念,指对某物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自然人。

  参考文献:

  《周礼·地官·媒氏》

  《唐律疏议》

  《汉书》

  《大戴礼记》

  《宋刑》

  《从〈宋刑·户婚律〉看宋代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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