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的青苗法是什么内容?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失败的?

  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接下来为什么小编带你详细了解历史相,一起看看吧!

  是在原本的常平制度上,将官仓储粮折算成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用来缓解民间高利贷泛滥的情况,同时可为朝廷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目的。可以说“青苗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可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不但没有达到惠民的目的,反而成了苛政。

  王安石

  青苗法的具体内容

  在青苗法出现之前,朝廷为了解决百姓负担,主要采取的是“常平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在丰年时,适当抬高粮食大量收购,防止粮食降价导致百姓受损;在荒年时则适量降低粮食大量抛售,平抑粮食,接济百姓。这便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量增市价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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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随着时间发展,“常平制度”的不足也开始显现,一是效果不显,由于用来调节粮价的官仓太少,覆盖区域极为有限。二是地方缺钱,由于北宋财政制度的影响,地方财政本就较窘迫,而常平的钱粮又经常被三司和转运使挪用,导致“常平制度”根本无法执行。三是,导致该项制度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在王安石主持之下,“青苗法”开始颁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常平、广惠等官仓各以一千五百万石钱为本,粮食也全部由转运司兑换成现钱,将现钱贷给需要的广大农民,如有剩余则贷给城市坊郭户。申请贷款时,需要以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的出现,就是为了弥补之前常平制度的不足。由于之后出现了影钱粮贷出而导致灾荒时无钱粮救助的情况,于是又规定官仓一半借贷,一半继续实行“常平制度”。如此一来,朝廷可以通过“青苗法”获取利息收益,解决地方缺钱的问题。同时又通过设立专门的负责部门,解决了钱粮被挪用的问题。

  “青苗法”为何失败,先天不足和执行问题

  青苗法的失败,是由该制度的先天不足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共同导致的。

  先天不足:这项制度看似没有问题,实际上却存在两个致命漏洞。一是时间问题。从“青苗法”的内容不难看出,百姓贷款时间为正月和五月,而两次还款时间则为五月和十月,如此一来,五月时百姓既需要贷款,又需要还款,百姓负担并没有减轻。二是需求问题。青苗法原本是为了在百姓青黄不接时予以应急,然而由于采取十户为保的模式,下等户有需求却没有还款保障,而上等户却没有借款需求,如此一来,要么下等户因无保而无法借款,要么上等户因下等户牵累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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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问题:“青苗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缺陷,恐怕是王安石没有料到的。一是变相加利。虽然朝廷规定以20%收利,最高不超过30%,但在实际执行中,官员们为了获得利润,于是利用官府的权力变相增加利息,反而加重了百姓负担。二是考核缺陷。为了确保“青苗法”的推行,朝廷采取的考核方式是查看该地区放款数额,结果底层官员为了邀功,便强迫百姓借贷,结果原本不需要借贷的富户也不得不借,反而变得更穷了。三是官员贪婪。本来“青苗法”是作为“常平制度”的补充出台的,结果官员为了获取利益,不再使用“常平制度”,全部改由现金借贷,结果一旦遇到灾荒,官府根本拿不出救灾的钱粮。四是还款问题。有的百姓借款之后还不起,而官府又不像个人那样可以推迟还款,如此一来便出现了很多强行追债的现象,搞的民怨四起。五是执行不力。被王安石提拔起来的官员,执行“青苗法”可谓不遗余力,然而很多反对派和看到“青苗法”弊端的官员却故意懈怠执行。此外,由于经济条件差异的问题,富足一些地方推行起来相对较为容易,而贫穷的地区便很难予以推行。

  可以说,出台“青苗法”的意图是好的,可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弊端,反而搞的民间怨声载道。迫于压力之下,“青苗法”最终于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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