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县令都是从朝廷下来的,那他们该如何处理一县政务?
中国古时候封建王朝有一个令外国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地方,那就是仅仅用很小规模的官员编制,就能实现对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帝国进行治。即便到了十九世纪,西方很多国家都已经迈入了工业化进程,但在行政制度方面,却还远不及作为农业帝国的清朝。为了说明这一点,今天为什么小编就以清朝最基层行政单位为例,来跟大家聊聊基层地方长官知县是如何在陌生地方开展治理工作的?
一个官员得到朝廷任命成为某地的知县后,他可以通过遍布全国的驿站前往地方就职。在沿途的每个驿站中,知县凭借手中的任状就能得到食宿安排。在经历了长途跋涉后,知县最终抵达就职的县衙。衙门是一个综合大院,包括了官署、住宅、仓库、。这里将成为知县此后九年(一般情况下,官员的职务任期为三年,并会连任两届,总共九年时间)工作和生活的地方。
知县通常会带着自己的少数助手一起到地方任职,其中最重要的当属私人幕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师。这些师往往都是专业人士,精通法律(钱谷师)和财政(刑名师)。他们将为科举出身的知县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提供重要帮助。由于所有助手都是私人雇佣性质,因此他们的薪水也自然是知县自掏腰包。
清朝的回避制度规定地方官不能在自己家乡所在的省份任职,所以知县都是“空降兵”,与地方没有利害关系,这有助于让知县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量保持客观、公正。
县衙里有两类人可供知县差遣。一类是精通各类文职工作的书吏;另一类是负责维持秩序、缉拿罪犯等工作的衙役。这两类一般都是由本地人任职,他们在地方上有复杂的根基,所以知县到任后首先就要处理好与这些下属的关系,尽量做到让下属为我所用。当然,一些较刁蛮的书吏、衙役联手明里暗里给远道而来的知县“穿小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知县自己的私人助手在这些时候就能派上大用场。
清朝一共有1549个县,每个县少则十来万居民,多则数十万居民。知县要想光凭自己和数量有限的私人助手、书吏、衙役来完成对整个地方的治理显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知县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当地有头有脸的士绅阶层紧密合作。
这些士绅包括告老还乡的朝廷官员、受过文化教育的地主、地方上的饱学鸿儒之士,这些人在各自的村镇发挥着领导地方事务的作用,所以知县可以指望士绅阶层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宗法和道德规范实行自治。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知县才会亲自出手管理下面村镇中的具体事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县并非地方事务的实际治理人,而是朝廷与地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协调人。知县治理地方的成绩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协调能力,以及当地士绅的个人道德和守。
清朝法律规定,地方长官在断案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冤假错案,那他将会受到跟冤屈者同样的刑罚。因此作为非专业人士出身的知县在断案时往往表现得小心翼翼,电视剧中那种动不动就大刑伺候的场面在实历史上并不存在。此外,知县在断案时还要尽量避免作出引起地方士绅阶层和他的上司不满的判决。所以对任何一个知县来说,断案都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打官司也无异于一场灾难。不论原告还是被告,一场官司下来基本都要被衙役、讼棍们敲诈到倾家荡产的程度。所以在民间纠纷发生时,由德高望重的地方人物出面调解是最常见方式,不让矛盾发展到牵动官府也符合矛盾各方的利益。
清朝官员的俸禄并不高,知县作为一个七品官,每年俸银只有45两,仅普通百姓的平均收入略高一点点。可上文中已经提到过,知县私人助手的薪水都是由知县自掏腰包,那么钱从哪里来呢?这就要提到清朝官场上的一个特殊现象:陋规。
清朝地方没有预算,朝廷只给各地指定上缴税收的总额,这就给地方长官带来了很大的作空间。知县利用税收、火耗等手段来实现财务增值,在上缴朝廷定额的指标后,剩余一部分用于县衙的常行政开支,则成为知县的私人收入,知县用这些收入来支付助手们的薪水自然是绰绰有余。这种在清朝官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被称为“陋规”。
雍正皇帝上台后推出了“养廉银”制度,“陋规”现象一度有所收敛。但清朝地方官吏利用权势过分勒索的情况始终无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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