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朝廷是怎么安抚科举落第的考生的?

  明代朝廷是怎么安抚科举落第的考生的?下面为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文章介绍。

  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朝时,已经臻至完。科举考试规模空前繁盛,竞争激烈。在明代科举考试之中,存在大量屡试不第的士子。他们用尽一生精力,全力以赴在科举入仕之途上,但由于科举考试的偶然性以及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所限,终其一生都只是个落第者。大量的落第者必然会心生不满,对于必会产生一系列的诉求。落第问题若不能妥处理,必然会带来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大量科举落第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记载黄巢因考进士屡试屡败,从而愤起抗争。与黄巢一样,其反抗军中亦有众多的科举失意者,但由于当局者并没有良好的安抚措施,因而使其走上对抗的道路,对当局造成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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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宋初时,实行殿试黜落制度,据计,当时的殿试黜落者约占殿试人数的30%-80%,可见落第人数之多,并由此引发极为严重的后果。如南宋人潘自牧在《记纂渊海》中记载“本朝自祖宗以来,进士过省赴殿试,尚有被黜者。远方寒士殿试下第,贫不能归,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在这种大背景下,士子不甘于此,激愤之下走上背离国土,对抗朝廷的道路。

面对这种情况,宋朝治者不得不改变这一政策,于是便出现了殿试不黜落制度。庞大的落第群体必然不满于现状,于是开始寻求一种特殊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并最终走上反叛的道路。诸如此类的事件不胜枚举,对这一情况,明代士大夫阶层对此有相当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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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岁贡、科举之外,应采取各种手段来使得天下人才各尽其用,从而使得整个国家蒸蒸上,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维护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在明代各类才之中,又以科举落第者所占重最高。在这种影响下,治者势必会对落第群体加以重视,在安抚落第群体时便会愈加重视。

  总而言之,在明代会试、乡试、科考入试人数不断增加与各级考试录取名额趋固定的情况下,明代各级考试的落第率始终维持着一种居高不下的状态。而这种情况必然会造成一系列影响。其一,超高的落第率虽然会优中取优,选拔大量优秀人才,但同时亦会疏漏大量有才之士。其二,大量的落第士子便可能心生不满,产生心理,继而反叛。其三,庞大的落第群体亦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明在综合前代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科举制度的发展及状况,针对各级考试,分别出台了相应的落第安抚政策。

  二、明代会试落第政策

  1.举人成为终身功名

  唐宋时期的举人是指获得地方取解,赶赴京城参加礼部试的科举应试士子,而元代则是对保举应试士子的泛称。而无论是唐宋时期的举人还是元代的举人,皆无“出身”,自然便无功名一说。至明代,科举应试士子在通过乡试后,中式者便被称为举人,此时举人身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成为终身功名,而且获得“出身”,具备了初步选官的资格。

  而作为会试的基本参与者,即使会试落第,依然能够保有举人这一身份,这虽是明对于乡试中举者的褒奖,亦是明对于会试落第者的抚慰与优待。在明代,一旦成为举人,其身份地位便会出现明显的变化。中举之后,犹如平步青云一般,衣食住行,一切奢侈,乡绅富人争相与之联姻,地方官员客气尤佳等等,相对于生员来说,其身份与地位可谓发生翻天覆地转变。

  如明末文人艾南英所言“每一试已,则登贤书者,虽空疏庸腐、稚拙鄙陋,犹得与郡县有司分庭抗礼。而予以积学二十余年……顾不得与空疏庸腐、稚拙鄙陋者为伍,入谒上官,队而入,队而出。”由此可见,生员、举人身份、待遇差别之大。而地方官对待举人、生员的态度也是天差地别,对待举人,客客气气;待生员则如宿世冤仇一般。由此可见,举人这一身份在明代非常尊崇,充分说明对于举人群体的重视,而从落第角度来看,亦体现出明对于会试落第者的重视。

  2.副榜举人充教职

  随着会试入试人数的增加与会试录取名额的固定,会试后存在大量成绩较好却未被录取的举人。为了鼓励落第举人,且做到选才无遗漏,明便于正榜之外,额外增设副榜,位列副榜的举人又被称“备榜举人”或“乙榜举人”。因其会试成绩较好,且文化水平较高,明便任用会试副榜举人充任各地府、州、县学的教官。会试副榜举人充教这一政策颁布于洪武时期。

  如“教谕……洪武初,用儒士生员;至十六年,定以会试乙榜及贡士为之”,又如张伯颖,“洪武甲子,领江西乡荐,明年会试礼部,得乙榜,授广东阳山县学敎谕。”再如刘天锡“洪武丁卯,以明经领淛江乡荐,会试名在乙榜,授南康星子学官”说明自洪武十六年(1383)开始,明已经开始选任会试副榜举人充任府、州、县学教官。

  至洪武三十年(1397),“令礼部乙榜举人署教谕、训导,年未三十不愿署教者听。”此例意味着对会试副榜举人充教职的年龄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后,永乐“壬寅,以备榜举人选署教谕、训导。”;宣德五年(1430)“行在吏部奏,会试副榜举人胡志等六百八十九人,当授署学正、教谕、训导”;正四年(1439)“会试取中副榜举人有年及二十五以上者,二百三十三人,请送吏部除授教职”;成化二十三年(1487)“副榜举人在监三年,年三十以上者未入监,并新科年二十五以上者俱令就职教职。”

  由此可知,自明洪武十六年(1383)开始,会试副榜举人充教职就成为明选任各地府、州、县学教官的常例与标准。这一政策极大地影响了会试落第者,不仅有效缓解了会试后的落第矛盾,而且对明代府、州、县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会试落第者的一条重要出路。

  3.落第举人考试就教职

  明代府、州、县学的教官一般由会试副榜举人充任。但因府、州、县学的教官品阶低下且难以升迁,副榜举人大都不愿充任,因而明便从落第举人中考选,以满足各地府、州、县学教官之需。

  愿意就教职的会试落第举人规模逐年扩大,但各地府、州、县学教官的数量是有限的。至嘉靖时期出现了会试落第举人乞恩就教的局面,而明亦对于会试落第举人乞恩就教职有了规定“下第举人乞恩就教者,礼部引赴廷试,咨部选除。旧例,先学正、教谕,次训导,俱与实授。”

  落第举人就教必须经过乞恩求教职,通过礼部的廷试后,以成绩优劣分别赐予相应的教职。万历四十四年(1616),明规定“自今以后,下第举人乞恩限定三百名永为定额。”此例说明,会试落第举人与各地府、州、县学教官趋于满额的情况愈发严峻,明对于落第举人乞恩就教的名额亦有了相应的规定,将落第举人乞恩就教的名额规定在三百名,并且永为定例。

  明代落第举人考试就教职是明为了彰显对于会试落第举人重视而颁布的一项安抚性政策。随着会试落第举人的益增多与官额的紧缺,会试落第举人通过入监肄业而获取选官资格的途径出现滞涩的局面。因而越来越多的落第举人想要通过考试就教这一途径来获取出身。

  但由于各地府、州、县学教官名额的有限性,在庞大的就教压力下,会试落第举人考试就教这一政策亦在逐步改进,从最初的无定额、无优劣之分到明后期定额取士及以成绩定职位。在对会试落第举人安抚的情况下,对于这一政策亦在逐步完。

  会试后对于落第举人的安抚在科举落第政策出现之后便一直存在。这一部分人因其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自身素质,历来受到的优抚与优待。而明在前代的基础上,对会试落第举人进一步安抚优待,可谓将会试落第政策发展到极致,出现了举人功名、会试副榜充教、落第举人可连续参加会试、落第举人考试就教等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影响下,明收拢了大批“遗才”,使得大量会试落第举人进入明,能成为明代治阶层的一部分,极大地维护了明的安定与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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