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朝的民间调解制度,百姓纠纷谁来解决?
明朝建立以后,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刑律的建设,反复修改,先后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方成规模。明朝初年的刑律,包括有律、令、诰和榜文四种。其中的诰,指的是大诰,这是一本由明太祖朱元璋根据当时的情况,在公元1385年,也就是洪武十八年的冬天,亲自编写的刑典。在这部刑典里面收集了当时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审判的案例,体现出了朱元璋的治国理念。
在大诰里面,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官吏不下乡”的规定。这是因为朱元璋本人出身清贫,从小就见惯了官吏下乡扰民,也受尽了官吏的欺凌,因此在他当了皇帝之后,就提出了这么一个规定,命令官员不得下乡扰百姓。这样一来基层乡村的事情就得由乡村自己解决,这样就衍生出了明朝的民间调解制度。
这项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在乡村修建“申明亭”和“旌亭”。其实这项规定,朱元璋早在洪武五年,也就是公元1372年二月,就要求各内外府州县以及乡之里社在自己的区域内修建了。
申明亭和旌亭的主要功能是用以张贴榜文、“申明教化”。其中对于申明亭的规定是:凡境内民人有犯者,书其过,明榜于亭上,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在洪武十五年,也就是公元1382年,对申明亭在实行中的弊病又进行了改革,规定除十恶、盗、诈伪、干名犯义、伤风败俗以及犯贼至徒者外,不再在申明亭公布,“以开良民自新之路”。
明朝法律对申明亭严加保护,在《明律·刑律·杂犯篇》中有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于旌亭,则规定凡在修建申明亭的地方,也必定一块修建旌亭,亭上书写人事、恶人恶事,一同以示惩劝。
至于具体常管理上,则规定:
首先在城乡各坊里厢,按要求都要修建二亭。在县衙门的地图上,要标明二亭所在的地方;
其次每里(里是明朝县以下的一个行政单元,明朝初年一里大概有110户人家左右),推选一名岁数大、有威望的人员来主事,被称做老人,由当地里长辅助。最初,老人一直是世袭的,不轮换。老人这一职务,很像秦朝和汉朝乡官中的三老,掌管乡里的教化;
第三是老人需要定期向里中编户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教民榜》,使全里的编户都要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同时还要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圣谕》六事,承担起教化的职能;
第四是讲说《宣谕》。按照明朝的制度,每月初一,皇帝都下发一道《宣谕》,规定出来老百姓在当月应该做的事情,由北京顺天府发出,传达到全国。如六月百姓应缴夏税,《宣谕》即提醒众人要“各守本分,纳粮当差”。这就需要老人在两亭里向本里的编民传达;
第五是这些老人还要负责评判里中编户之间的争讼。朱元璋在《教民榜》别规定出来,“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有的编户想投机取巧,不经过本里老人理断的,直接越级到县衙以上的衙门上告的,则不问情由,先把告状的打六十大板子,然后还要打回去交由老人评理。因为这些老人的权势颇大,所以地方上的官员、里中的百姓,都尊敬有加,尊称这些老人为“方巾御史”。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些由本乡人推举出来的老人在官府备案之后,就有了一定的公务身份,此后民间的纠纷等小事情就由这些老人来主持,地点就是在申明亭和旌亭中调解。调解不能和解、平息的,再向官府起诉,这就形成了明朝的一种民间调解制度。
现在在南方的一些乡村当中还留有申明亭的建筑,一般是完全木质结构的路亭,飞檐翘角夸张地向四周斜飘而出。据当地老人讲述,在每月的朔、望之,也就是阴历的初一、十五之,由当时的老人鸣锣聚众于此,公断家事或民事纠纷,如果村中有人为非作歹,就将他的恶行书写出来,张贴于此,还要将那人在亭柱上,进行惩处。所以,亭名中“明”字的左偏旁是“目”,而非“”,意即要人们多睁一只眼,盯着恶人、坏人、做污秽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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