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样的?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王朝,受到蒙和汉二元文化的影响,女子婚姻教育与前朝略有不同。下面为什么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婚姻由男女关系构成,婚姻问题与女性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女性作为“半边天”在中国古时候生产生活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关于女子婚姻教育的研究一直是传女子教育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也是研究元代“女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择偶之教

  选择什么样的家庭与个人为对象缔结婚姻关系,这是婚姻当事者及其家庭必然要考虑的问题。对此不同的家庭和个人各有自己的想法,同时受所处时代的制约,择偶标准又表现出普遍的性,各时期的择偶观具有自己的特征。

  元代前期,人们在择偶时“男看家道,女重颜色”,继承了原蒙古族婚嫁传的择偶观。主张择偶时,男子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女子要有丽容秀貌,倡导婚嫁论财产、美貌。蒙古族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妻子多寡是由财力决定的,“男看家道”可以是牛、羊的数量,也可以是钱财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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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子“三从四德”方面的要求甚少,主要看女子的容貌,如一女子有上乘的姿色,白皙的皮肤,高挑的身材,清秀的五官,即使地位低微,也会成为男子聘娶的对象。择偶重财还表现在元代在法律条文中强调聘财的重要地位,大德八年规定:上中下三户聘礼在金银数量各不同。

  如上户需金一银五,中户和下户在金银数量上的要求略有下降,彩缎和杂用绢的数量也少于上户之家。尽管元对聘礼之财做了,但聘礼数目仍远远高于唐代,不难看出,婚姻论财越来越严重。

  另外,德行、门第也是择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元时期主张择偶时注重德行和人品,随着不断的汉化,元朝前期重财重色的择偶观有所变化,女子择偶教育也更接近于汉文化,这一时期很多家庭规范就教导女子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攀附高亲,要选择门当户对之家。

  教导女子选择婚嫁对象时,要选择那些有家教且性格良好的人。不能因为羡慕对方家庭优越条件而违反选择配偶的本意。那种以强凌弱、叛乱之子,亦或是家族中有恶疾者不要与他们讨论婚姻之事。可见元时期也仍倡导婚嫁择其德行和人品。

  由于蒙古治者实行四等人制,虽在现实中四等人制并不非常严格,但受风俗、语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元代女子的择偶教育还存在着一定的门第观念。

  据《元史》载:“薛必烈杰兒娶弘吉剌氏,生牙忽都”。二十七年,海都入寇,牙忽都在战争中丧妻失子,世祖抚慰嘉叹,把弘吉剌氏的女儿赐给牙忽都。仁宗时“燕帖木兒嗣,时年十有二,妃弘吉剌氏,速哥失里皇后之从妹也”。绰氏与弘吉剌氏世代通婚,是择偶门第观念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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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继婚之教

  元是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元朝建立后,治者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将人分为四个等级。蒙古人征服民族后,为保持其自身种族的纯血性,在早期非常强调婚姻教育,坚决反对蒙古人与族人通婚,实行蒙古族内婚,因而收继婚在蒙古人中非常流行。

  当时收继婚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侄收婶母、叔收嫂、弟可收兄作出舍婿收继寡嫂、小叔与寡嫂逃亡后亦准收继、叔可收继要守志的寡嫂、叔可收继未结婚的寡嫂”。元朝早期曾规定妇人要遵从收继婚制作为女子婚姻教育的内容之一。

  随着的变迁,蒙汉文化的交融,这种严厉蒙古风俗被汉化政策下的收继婚制已不合乎发展的要求,不仅儒生反对,就是妇人女子也抗而不从。

  如当时蒙古人乌古孙良桢,是坚决反对原蒙古族收继婚制的典范,按照蒙古族原有婚俗,父亲死后,就要收继母亲为妻,兄弟亡,则要收继嫂子为妻,而父母双方诸殒,则不受收继婚俗的。元时期,妇人女子反对收继婚的例子在《元史》中皆是。

  有哈刺不花之妻脱脱尼雍古刺氏,不仅姿色上乘,而且擅长女工,二十六岁时夫卒,前妻有两个皆年轻力壮未娶妇,想要把脱脱尼收继之,脱脱尼誓死不从,两个百般求讨,脱脱尼破口大骂:你们与禽兽有何区别,收继母为妻,若我死后何颜面对你们的父亲,两个听后,渐惧,谢罪。

  由此可见,随着汉化的加深,蒙古妇女已接受了“烈女不更二夫”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元在至元、延祐年间对蒙古族原有的收继婚制做了一些,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至元七年七月),兄收弟妻断离(至元十四年四月),姑舅小叔不收继(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延祐二年五月)。

  由此元代女子婚姻教育中要求妇女持贞守节、严守伦常便逐渐发展起来。使元代前期与后期的女子婚教形成明显的差别。

  三、离婚与再嫁

  元代受蒙古族婚俗影响,妇女的离婚和改嫁有一定的自由,不反对离婚,较前代略有变化,规定离婚有三种情况:一种为犯“七出”之状的出妻;另一种为犯义绝的断离;最后一种为夫妇不安谐的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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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女子的婚姻教育沿袭了自唐以来关于“七出”和“三不去”的内容,“七出”和“三不去”分别是对妻子和丈夫提出的要求,当妻子具备符合“七出”要求中的任何一条时,丈夫可以根据“七出”之规要求离婚,元律规定“七出”的条件与前代无异:一无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嫉;七恶疾。妻子有“三不去”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则丈夫不得与其离之,即“一,经持公姑之丧;二,娶时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得弃”。

  《元史·刑法二户婚》中对男子休妻做了性规定,有利于女子权利的维护,有利于阻止男子滥用七去之条。但是,如果妻子有等行为,男子不得与女子离婚的“三不去”规定是无用的。

  元时期家训中也有关于离婚的记载,《郑氏规范》规定:家里的女子如果有荡之事,当即驱逐出门,“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可见,不仅男子滥用离婚之条,而且用“七出”之条女子行为。元代在唐宋基础上扩大了义绝的范围,且官府能够强制干预断离。和离犹如今的协议离婚,这无疑在当时是的,体现了元代在女子婚姻教育上对女子自的保障。

  关于女子再嫁,元代尤其是在初期,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受蒙古族收继婚制度的影响,他们本无贞节观念,视女子再嫁是正常之事,不仅丈夫去世之后可以嫁人,即时丈夫活着的时候亦可以改嫁,因此在元朝初期女子婚姻教育很少强调从一而终、保持贞节。

  元律也多处和多次出现“别行改嫁”、“听离改嫁”等文字样式,而且当时还非常尊重女子本人意愿,听取其意见,任其自由选择,规定:“妇人夫亡,服阅守志并欲归宗者,听扩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元史》中也载:“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

  在改嫁之风普遍于的现象下,女子父母、公婆、亲友不仅反对女子守节,而且主动鼓励她们改嫁。《元史·列女传》记载丁从信妻李冬兒,信殁,父母呼归问之,曰:“汝年少居孀,又无子,为什么自立,吾为汝再择婿何如?”又有尹氏,夫殒,姑母劝其再嫁他人,尹氏不肯,姑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何耻之有”。

  可见改嫁之风盛行。到元中后期,随着理学思想的传播,蒙古族治者逐渐认可中原传伦理道德观念,对女子改嫁在经济上做了一些,规定再嫁者之前的嫁妆由前夫之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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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还对妇女改嫁做了时间上的,若女子未终制而见后夫、媒人等,在依服内成亲者,都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罚之。在《元典章》法律条文中还出现“男有重婚之道,女无再醮之文,生则同室,死则同穴,古今之通义也。”的规定。

  可见,元中后期对女子再嫁有意,使改嫁之风有所收敛,但我们不可否认,女子再嫁仍是整个元代女子婚姻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结论

  元时期,女子多崇尚自由的婚恋,追求自己的终身幸福,想要把命运握在自己手中,女性的主体意识在这一时期有所觉醒。

  因为元代是由少数民族治的,封建礼教的束缚有所松动,女子在爱情上较前代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和主动,爱情为主题的元杂剧《西厢记》、《倩女离魂》、《拜月亭》等,都表现出元代女子对美好婚姻和理想爱情的向往,她们果敢的的冲破封建伦理道德礼教的约束,大胆的去追寻自己所向往的婚姻和爱情。

  元代下层女子不仅要侍奉公婆,抚养孩子,还要参与生产劳动、养蚕纺织等,使家庭脱于窘迫的境界。她们亦渴求能对自己的命运做主,求得一丝身心的自由,因此她们不再像前代女性一味地顺从,而是开始反对封建礼教、家庭伦理的束缚,以及开始尝试对自己的夫君说“不”的权利。

  处于下层的青楼女子对自由的向往,爱与家庭的追求更强于阶层的女子,只要不是继续留在青楼,她们就心满意足,为了这微小的梦想,她们奋力去斗争,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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