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时候的封建王朝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处斩犯人?
经常看历史古装剧的朋友可能对“午时三刻”这个词非常熟悉,经常会有类似这样的桥段:时间已经到午时三刻,犯人马上就要被处斩,此时往往会有人大喊:“刀下留人”,然后宣读皇帝的圣旨,这个犯人就被救下来了。那么这个午时三刻到底指的是哪个时间点,我国古时候的封建王朝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处斩犯人?要了解这两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古时候的计时方式。
1、我国古时候计时方法简介
我国古时候很早就有关于计时方法的描述,如屈原在《离》中就曾提到他的生辰:“摄提贞于孟兮,惟庚寅吾以降”,这在当时不难理解,但是对于现在的我们如果不了解的话根本就不知道这句话说的是什么。对于年月古人也早有定义,古人把昼夜交替的周期定为一“”;把月相变化的周期定为一“月”,即朔望月;年的定义大概是由庄稼成熟的物候形成的,《说文》中记载:“年,谷熟也”。寒来暑往,春夏秋冬,渐渐地形成了“历”和“历法”。《尧典》是我国古时候一部记载历法及其计算方式的一本书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这本书。
确定了年月等计时单位后,我国古时候劳动人民便使用天干地支和十二时辰的方式来计算时间,有纪年法,纪月法,纪法和纪时法。
纪年法,我们常常看到的或了解到的如贞观元年、康熙二十年、乾隆三十六年等是根据皇帝的年号来计算年的。而每一年都有它自己对应的干支年,如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丁亥年,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为壬申年。
纪月法,古人纪月通常以虚数为纪,如一月二月三月,作为岁首的一月又叫正月,跟我们现在月份的计数方式基本一样。先秦时代,每个月还有特定的名称。《尔雅》说:“正月为,二月为如,三月为寎,四月为余,五月为皋,六月为且,七月为相,八月为壯,九月为玄,十月为陽,十一月为辜,十二月为涂。”
纪法,古人以干支来计,干支即所谓的天干和地支,天干有十,分别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地支有十二,分别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干和地支组合成60个单位,以甲子开始,以癸亥终。
纪时法,我国古时候把一天划分为12个时辰,每个时辰等于现在的两个小时。
十二时辰制。西周时就已使用。汉代命名为夜半、鸣、平旦、出、食时、隅中、中、昳、晡时、入、黄昏、人定。又用十二地支来表示,以夜半二十三点至一点为子时,一至三点为丑时,三至五点为寅时,依次递推。
言归正传,现在说说午时三刻。
自唐以后将十二个时辰分为初、正两个部分,午时三刻即午正三刻(非午初三刻)但是这种午正三刻并非是中午阳气最盛的时候,最接近中午阳气最盛的时候是午初三刻,即现在的十一时四十五分。
中国古时候长期实行百刻制(清以后改为196刻),《说文》:“漏以铜壶盛水,刻节,昼夜百刻。”即每刻14分24秒,午时三刻约当11点45分。
那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砍头呢?
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正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我国古时候很多人民较,他们认为是“阴事”,无论被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以及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
还有一种说法是: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个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我想,在古时候选择午时三刻来,无非也就是这两种说法,而且很有可能,第一种说法占很大的例。
在观看古装历史剧的时候我们还会听到一种说法,叫“秋后问斩”。古人认为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蛰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秋后问斩的意思最早来源于《礼记·月令》,书中记载:“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西汉大儒董仲舒则在《春秋繁露》中将这个含义上升到理论高度,“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他认为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古时候低下的生产力,人们不能够很好的理解自然界和人类的某些现象,因此他们往往会把这种情况归结于某种力量,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之外还存在着的力量,如我国古时候的人们则相信一切都是上天的旨意,自然灾害、瘟疫、丰年等等都是上天赐予的,人类的一切所作所为必须符合天意,也正是如此,我们在观看古装历史剧或看古时候的一些典籍时也就不难理解古人的某些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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