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乡役制度为什么能不断发展变化,并且经过多次改革?

  宋朝时期的职役制度,分为州役、县役和乡役,这是按照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来划分的,在乡村里服役的人就是乡役人,在熙丰之前,大概分为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等等,在熙丰之后,则又有了都副保证、大小保长等等役名。下面为什么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两宋期间,乡役的名目不但发生了很多变化,而且在充役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从轮差到雇募,然后再到差募并用、名募实差。乡役作为职役之一,是宋朝乡村百姓的一项负担,在维护秩序、征税等很多方面,位于国家与乡村之间的乡役人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宋时期负责乡村税收的乡役的变化

  两宋期间,乡役制度不断的发展变化,并且经过多次改革。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将保甲制度运用到乡役之中,并且在北宋晚期至南宋的整个时期,保甲制成为乡役制度的主干。

  两宋时期,乡役制度的变化跟其职责的变化有着密切关联,而乡役制度职责的变化则更加能够体现充役方式以及方面的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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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宋朝初期的近百年间,一开始是以里正为主,后来则是以户长为主,乡书手为辅来负责监督收税。从至和二年以后,由户长主要负责监督赋税。

  熙宁五六年间,有的地方开始设保正副长,由保正副长来承担此责任,这也改变了以前以一百户户主为单位的方式,开始以五到五十户为单位,当中设大小保,以该单位来催科。

  然后到了熙宁七年,又开始改为由甲头来负责催科,是以乡村之间相邻的三十户或者三十户稍微少几户的为一个单位,设立甲头进行监督收税,在这一期间,乡书手上升为县役,户长一个人开始承担起自监督收税的责任,没多久之后,又再次改为由户长进行催收。

  到了元丰三年,户长的职责由大保长实施,但是这一改变还没有到五年,又重新改为由户长主要负责监督收税,废弃罢免了甲头和大保长。元祐元年,又重新设立了甲头,甲头取代保长。

  绍圣初期:

  “先是恢复户长,不久又改令诸县募保正副、大保长、催税甲头,依元丰条,以甲头为户长”。

  宣和年间则是保长和甲头一起承担该职责,共同监督征税。从熙宁到宣和的这六十多年间,负责监督征税的乡役人至少改革了八次,平均大概每八年会发生一次改革,但是实际上有的还没有到半年就会有改革者,在熙宁到崇宁期间这个现象更是常见,由此可见北宋乡役制度的变化之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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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入主中原,宋朝向南迁徙,赵氏子孙在死守江山的一百六十多年间,乡役制度更是发生了很多变化。

  “安石行法大抵学商鞅。昔自安石变法,天下纷然,但差役之法行之既久,不可骤变耳。”

  很多地方的役制都不一样而且繁杂多变,就如说在淮南东西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北路、两浙路、四川的各路都是推行保长负责监督征税的制度,而在两广东西路、福建路、潼川府路实行由甲头进行催科的制度。

  建炎初年时期,朝廷下旨令全国各地罢黜户长,由甲头来负责进行催科,两广、两浙地区、江南东西等地都实行了这一制度。绍兴元年,两浙地区又开始以大保长充作户长,与此同时设立甲头共同一起监督征税。

  福建路是在绍兴四年时期设立户长进行催征,同时朝廷下旨命令两浙地区、江南路也都实行与福建路相同的役制。没过多长时间,朝廷又下令罢免户长催征的职责,重新派甲头承担此责任。到了绍兴十三年,朝廷又允许广西路除了琼州以外的地方都实行户长制度,废除甲头。

  绍兴三十一年至乾道三年,川峡四路仍然是派户长进行监督征税,之后就改成了由甲头负责。在两浙路平江府、台州诸县、河南州军等地,在隆兴之前都是实行大保长进行催科的方法,乾道之后,福建路改变成由户长来催科,两浙路则是通过雇募户长的方法来监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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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在乾道年间,江浙、福建地带还推行由甲头跟保长一起催科征税的役制。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期间的役制变革中,有的是让里正、户长、乡书手、大小保长负责催科,有的是让甲头负责催科,但是明显是以某色役为主,多个乡役合作的方式来进行。

  耆长、都副保正长等人作为兼充制度也是较普遍的现象的,而乾道之前之后,各个地方的县令又下令抑制保正副承担催科的责任,所以抑制非常的错乱不一,这也充分反映了宋朝乡役制度变化之大。

  两宋时期负责乡村治安管理的役制变化

  两宋方式负责乡村治安管理的耆长、保正等役制跟负责乡村税收征收的乡役制度的变化相是没有那么复杂的,但是也有些许变化。

  宋朝初期,朝廷设置耆长、壮丁,在乡村里主要负责的是抓捕盗贼以及词讼事务,在迨到熙宁三年的一百一十年间,都没有什么变化,或者说变化不大。

  熙宁时期实行保甲法,此时的保正具有民兵性质,同时也兼有监控乡村的职能,熙宁八年,朝廷下诏罢免耆长、壮丁,取而代之的是保正副等,此时开始出现了役制的变革的迹象。

  元丰八年,再次重新设置耆长、壮丁,罢免保正副等,但是依然是准许保正副等自愿来应聘耆长、壮丁之职。到了元祐八年,宋哲宗亲政,再次实行募役法,宋徽宗时期保正副等再次混入到耆长、壮丁之中,并在以后成为南宋乡役制度的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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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南宋时期,役制大体上是保正副等兼充耆长、壮丁,迨至乾道时期,大多既是以保正副兼充耆长、壮丁,同时由让司掌负责催科事情,最后一直到宋朝灭亡。

  为了应对朝廷不断更改的并且不利于民户的乡役制度,南宋绍兴期间,两浙路东阳县的一些民户于是开始自我组织,进行义役,这形成了南宋时期乡役制度的一大特色。这是民间一种自愿、自发的组织,是乡民进行自治的一个开端,也是民户为了应对朝廷的一种方式。

  南宋的百年间,在东南地区的不少州县都实行着这种义役制度,但是,后来因为一些民户在其中徇私舞弊,以及中央的介入,逐渐丧失了其最初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户从被动差役到主动应役的改变是南宋乡村的一大特色。

  两宋时期乡役制度为何频繁发生改变

  两宋乡役制度发生改变,原因是多重的。第一点是北宋朝廷在发布免役法时,同意允许各州县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现实情况等,因地制宜,“州州县县不同,理须随宜措置”的对役制进行改革之后在实行,这是全国各地实行的役法不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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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点是两宋时期,其疆域内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根据各地职役制度的运行过程来看,由于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同,所以各地采用的役法也不尽相同。

  “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之民以差役为便”

  第三点是宋朝治阶层对乡村实行的实用的控制理念有关,两宋时期实行的役法本身就具有缺陷,其经济发展背景对其也有影响。

  尤其是中央财政上连续的窘迫,有着极大的影响。对于朝廷君主来说,他们只想着只需要采取办法能够保障乡村各类赋税的征收以及维持乡村的稳定即可,至于采用什么样的办法来管理乡村,管理民户,控制乡村是不在乎的,他们没有想过从根本上来解决因为乡役制度实施所带来的问题。

  最后一点就是刚刚提到的民间自发的组织,两宋期间役制不断发生变化,多次改革,“取办于临时的权宜之计”,最后出现了民间的义役制,这一制度与国家之间互相争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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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宋朝役制为了强化对乡村的税收,各地官府县令甚至动用武力,就是为了对抗民间的义役制,实行义役制的民户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或明或暗的与朝廷对抗,这个就给国家征税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就形成了民户与国家的一种对峙,是导致两宋的役制反反复复、迁延不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语

  两宋时期,乡役制度在“稽古行道”的口号下,被中央朝廷实行实用的“随时立法”,不断地发生改变,多次改革,最终导致宋朝役制前后变化不一,繁多杂乱,不但在役名上有反复和叠压,在差派方式上也不断的发生变化,非常的复杂。

  明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些变化都与宋朝各州县的经济发展状况、民间自发组织的义役制为了维护私人利益而对抗国家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充分反映出了两宋时期经济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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