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如果了人会面临着怎么样的刑罚?是何规定?

  在中国古时候,法律是非常严苛的。今天为什么小编给你们带来全新的解读~

  都说“偿命,欠债还钱”,从古至今“”都是刑罚之中的重刑,那么古人犯了罪之后,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其实还要分情况,事因、结果、主从犯等都影响着最终的结果,我们以《大明律》为例,来看看古人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对罪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

  

  1、致人身亡:主犯斩刑。从犯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判绞刑;参与谋划但没有动手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2、伤而未死:主犯绞刑。从犯同样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参与谋划但未动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3、谋而未动:虽已谋划,但还未曾商人的情况下,主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各杖一百。

  只有一个例外,如果因而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

  制使或本管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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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死奉制命出使的官员,或百姓死本属地的知府、知县,或军士死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或官吏死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

  1、致人死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斩刑。

  2、致人受伤:不论主犯从犯,全部绞刑。

  3、未造成伤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非本部长官,或百姓死本属地知府、知县以外官员,或官吏死本部六品以下长官者按罪论处。

  亲属之间的

  1、祖父母、父母或五服以内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凌迟处死,致人受伤或未造成伤亡的全部斩刑;

  2、五服以外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斩刑,致人受伤的全部绞刑,未造成伤亡的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3、尊长小辈的:致人死亡的依据斗殴条例内尊长小辈的论罪,致人受伤的依据故意罪减一等,未造成伤亡的减二等。

  4、奴婢及雇工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内亲属的,与子孙长辈同罪。

  通的

  凡是妻妾与人通的,依据以下情况论断。

  1、夫妇全:当场抓获夫妇,立即死者,无罪。

  2、只死夫:妇依律断罪,由丈夫自行嫁卖。

  3、亲夫的:妻妾因通而亲夫者,凌迟处死,夫处斩。若夫亲死亲夫,而妇不知情的,妇绞刑。

  故夫父母

  妻妾故夫祖父母、父母的,与舅姑同罪。

  一家三人以上

  凡死一家三人(包括奴婢)或肢解他人的,凌迟处死。妻子连坐,流放两千里。从犯全部斩刑。同时,没收财产交给死者家属。

  以妖术迷惑他人,割下他人耳目脏腑等器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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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犯此罪,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伤,首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以牲畜或蛊的

  凡是以牲畜或蛊、为教令的,判处斩刑,财产收归灌夫,妻子和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如果虫害一同居住之人,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女不知情的,不在流放之列。

  如果里长之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者不连坐;告发者赏银二十两。

  弱以鬼魅符书诅咒他人,意图死他人,分别以罪论处。

  斗殴及故意的

  1、斗殴:不论是以拳脚,还是使用武器或物品,全部判处绞刑。

  2、故意:判处斩刑。

  同谋且一起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导致致命伤的绞刑;同谋但没有动手的,杖一百,流放前三千里。参与者各杖一百。

  开玩笑、误、过失的

  凡是因玩笑、误、过失的,以斗殴伤人名论。

  因而误他人的,以故意论。

  丈夫死有罪妻妾的

  反妻妾因、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被丈夫死的,者杖一百。

  若丈夫、谩骂妻妾,导致其自尽身死的,无罪。

  死子孙或奴婢、无赖的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死子孙或家主故意死奴婢、无赖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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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人

  凡是在城市有人居住的地方,放射或投掷砖石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车马伤人

  凡是无辜在街市、镇店驰骋车马,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如果在乡下无人旷野内驰骋车马,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并罚丧葬费十两。

  因公务极速驰骋而者,以过失罪论处。

  庸医伤人

  凡是庸医为他人用药、针灸失误,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令别的医生辨别,如果不是故意的,以过失论处,并不许再行医。

  如果故意因治疗疾病而获取财物的,最终致人死亡的,者处斩。

  猎户因陷阱

  凡是猎户在山野之间制作陷阱或安置兽夹等物,不立望杆或抹眉小索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以斗殴伤人减两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徒三年,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威逼他人致死

  凡是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

  如果官吏、公差派遣他人,不是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杖一百,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如果威逼亲人、尊长致人死亡的,绞刑。

  弱因、、盗窃而威逼致人死亡的,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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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长被人死,私自解决的

  凡是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家长被人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私下与他人讲和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龄幼小的,杖八十,徒两年。

  晚辈被他人所,而尊长私下与他人议和的,减一等。

  弱妻妾子孙或子孙之媳或奴婢、雇工被,而家主与他人私下议和的,杖八十,接受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人私和人命的,杖六十。

  知他人而不阻止的

  凡是知道他人打算害他人,而不进行阻挡、救护或他人被害之后不告发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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