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主制经济?辽国的阶级又是怎么构成的?

  契丹诸部长官大王、节度使、都监、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的军事、行政、经济权力,有些家族则世预节度使之选。这些部落长官实际上就是本部分地的领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着部落组织形式的领主占有制组织机构。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辽朝皇帝的斡鲁朵占有牧场、农田,有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宫户,皇帝及诸王、公主、驸马、契丹贵族、官僚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

  早期投契丹治者并为辽朝的建立与巩固建有功勋的某些、渤海人上层,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户,他们中一些人既是经营庄园的领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时期的大丞相韩德让,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辖司,管理属下各地的庄园。中京内省使、知宫苑司事李知顺,上京户部使冯从顺等在中京也有庄园。

  随着的发展,诸王、公主等的投下州也发生了变化。到圣宗时,领主对属下的控制已益削弱,国家对投下军州的、经济管理职能益加强。领主占有制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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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时,东丹国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迁到东京辽阳地区。他们中的富户、贵族多拥有部曲。在迁徙中,一些贫苦无力者又为富户所收容,故东京地区的渤海贵族、富户也多是拥有属民的领主。随着辽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东京的领主制也逐步向地主制经济转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经营地产。中京的奚人,也多将土地租给和渤海人耕种,他们或成为地主,或为小土地出租者。

  寺庙的上层僧侣,是寺庙地产的管理者。由于土地来源不同,他们的佃户既有二税户,也有具有自由身分的国家编户。上层僧侣实质上是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业的发展,辽朝境内也出现了富有的商人阶层,他们或经商于五京、州县,或来往于辽、五代诸国、宋境,有的甚至成为代表辽朝交涉的使臣,如辽太宗时的回图使乔荣经商于晋境,又为辽朝商业贸易的代表,并可作为使臣与后晋交涉政务。西京归化州的韩师训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牧民、农民和手工业者

  游牧的契丹人,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在部落首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分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承担着部落和国家的赋役负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包括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分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负担。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转赠的,是既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

  辽朝境内也有一些从事手工业产品制造的个体手工业者,他们同农、牧民一样是国家赋役的承担者和财富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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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分人、奴隶和著帐户

  宫分人的情况较复杂,就民族成分讲,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和乌古敌烈、女等诸部人。

  究其来源,、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为战争俘虏,契丹人则或为宫卫建立时析部族所得,或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时陪嫁的媵户和贵族犯罪没入者。他们的身分、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分,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任。

  如宫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稳的后裔。欲稳本为突吕不部人,自其祖台押时,就与耶律家族关系密切,有保护阿保机父辈之功。阿保机初置宫卫,欲稳率部曲来归,附宫籍,为宫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离堇,弟霞里为奚六部秃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祖庙。穆宗朝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虽为宫分人,却与穆宗为布衣交,并占有宫户。

  景宗、圣宗时的韩德让,位极人臣,却一直到和二十二年才出宫籍,赐国姓,隶季父房,并进而建文忠王府,一跃而成为斡鲁朵主人。他们不但是部曲、奴隶的主人,而且是辽朝的,他们的家族属辽朝治集团行列。

  大部分宫分人是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

  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由皇室、贵族的奴隶组成。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宋朝也有拐骗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的,最早被没入者是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著帐户的身分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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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级关系的变化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辽朝治者不断扩张境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时,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贵族。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

  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部为民,奴隶制的残余成分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身分的自耕农民长期被抑为农奴,是不能容的。由于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

  投下户尽管身分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投下军州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对领主的依附关系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益加深,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益深化。

  进入辽朝治集团的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又蜕变为领主,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分,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因为它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受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时,也与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向这一地带伸展势力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受到,而是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发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残余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

  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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