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制度是什么?揭秘清朝文官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历史是一条长河,它奔流向前,无止无息。今天为什么小编为您讲述文官制度的故事。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古时候的官吏制度延续和发展了数千年。而在整个官吏制度中,文官制度是特别重要的环节。
“武威克敌,文教治世”,历史上很多时间段,朝廷都奉行“重文轻武”的传。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有来自理性的积淀,也有来自那些武力实现改朝换代的君王们对武力难以驾驭的恐惧感。
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各方面都高度成熟,文官制度也不例外。从定鼎中原之初开始,“文治”就成了清朝坚定奉行的基本国策。顺治七年,顺治对礼部发了一道上谕:“帝王敷治,文教为先”,重文轻武的传在宋朝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为了兼顾满人的利益,清朝不像明朝那样“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但翰林之职仍大多授予文进士,尤其是进士被选拔为庶吉士者,更受朝廷器重。“有清一代,宰辅多由此选”。
按照清朝制度,京城各衙门和地方行政长官均由文官担任,兵部尚书、侍郎以及各省督抚,虽有军事职责,但还是文官。征战时,奉命出征的大将军,很多是由文官调任。清朝有关文官的法律典籍很多,而武官的法律却很少。
清朝特别重视文官制度的原因
第一,与赵匡胤“杯酒释兵权”的动机一样,防止将领做大,以此巩固皇权。
第二,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守天下,这是被中国历史多次证明的普遍治国经验。对满清掌权者而言,“上马能击贼”是家常便饭,但“下马作露布”却是难倒英雄汉。
只要缺少文治教化的本领,就难以治理好广阔的中原大地,辛苦打下的江山就逃脱不了“胡虏无百年”的国运。
清朝的治者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始终怀有忧患意识。他们知道,凭借勇武骑射击败明王朝,用武力征服人数众多的,但一旦开始御万民,就不得不将游牧文化融入到农耕文化之中,这就必须要依赖文官制度。
第三,缓和满汉矛盾。满清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治理汉族不可能全凭高压手段,而必须使其政权得到认同,利用汉族知识分子以汉制汉。
满清很早就认识到,治理天下必得民心,而得民心必先得士心。要获得汉族知识分子的认同,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打开他们的仕途途径,通过恢复科举和重建文官制度能够让他们为朝廷效力。
从小接受儒家教育的知识分子,时刻都在考虑如何凭借自己的才学走进官场,为皇帝治国平天下。在明清交替之际,汉族知识分子中虽涌现出夏完淳、史可法,但更多的还是侯方域、钱谦益、吴梅村。
看到满清朝廷重视文治的态度后,儒生们边踊跃地参与到科举中,积极努力地成为文官队伍中的一员。于是便有了这样的诗句:
“圣朝特旨试贤良,一队夷齐下首阳。家里安排新雀帽,腹中打点旧文章。当年深自惭周粟,今翻思吃国粮。”
这是对儒生为了博取功名而改换门庭的辛辣讽刺,但撇开个人道德层面的争论,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清朝治者重视文官制度,对于巩固政权和安定,确实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清代文官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执行机构
文官制度作为行政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法律渊源包含在立法之中。重视文官制度的清朝,其文官制度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整。《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事例》是清代最主要的行政法律。
清承明制,以《会典》的形式规定朝廷的职责、编制、相互关系以及所掌政令。《会典》具有大清国家总章的性质,《乾隆会典》“凡例”云:
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要,勤为完书”
清朝先后编修过五部《会典》,最早的《康熙会典》与《雍正会典》都是以《明会典》为蓝本,依葫芦画瓢,以官举职,以职举政,各条之尾附于例,典例合编。
到了《乾隆会典》,由于此前的规定经过实践已经较成熟,而具体的案例随着随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遵循“夫例可通,典不可变”的原则,在编纂体例上做了重大改变。
《会典》被一分为二,事例部分成了单行的《乾隆会典事例》。后来的《嘉庆会典》,也沿用这一区分,只是名称改为《嘉庆会典事例》。《会典》中的图,在此时也被单列出,编为《大清会典图》。
到了清朝末年的《光绪会典》,各项内容都变得极为完,堪称中国古时候历史上行政法律的集大成者。全书包含典文100卷,图207卷,事例1220卷。
清代还有一种行政立法形式叫《则例》,它与上文的《乾隆会典则例》并不是一回事,而是朝廷各机关就本部门行政事务所做出的规范。从法理上说,《则例》从属于《会典》,它是《会典》施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的实例。因此,也可以将《则例》作判例法。
《则例》来源于实案,但不是所有的实案都可以上升为则例。清制,每个部门定期都要对的实案进行修复查纂,那些符合《会典》基本规定而又在现行《则例》中未加记录的实案,要编入新《则例》,而与现行《则例》不符的实案,则必须在造册注明事由之后将原稿销毁。
道光十年之前,规定每十年修改一次《则例》。由于期限过长,难以满足现实变化的时效性,因此,道光十年定制,不必定限十年开馆重修。
清代朝廷各机关都制定了数目不等的《则例》,所以有清一代的《则例》非常多。既包括规范各机关整体事务的基本《则例》,如《钦定理藩院则例》、《钦定国子监则例》等等;也包括规范各机关中某一专项事务的《则例》,如《钦定吏部铨选汉官则例》、《钦定科场条例》等等。整个清朝的文官制度,基本上由这些规定构建起来。
关于清代文官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执行机关是吏部。吏部作为清代文官制度的中枢机构,管辖的范围包含文官制度的各个方面。
吏部下设四司,分别为文选司、考功司、验封司、稽勋司。
文选司的主要职责是选缺补缺,得到官缺的人,自然会喜气洋洋;
考功司主要负责行政处分,意味着上头有人怒目而视;
验封司要处理官员的丁忧事项,丁忧说明父母或者祖父母去世,便会哀伤;
稽勋司主要负责嘉奖与封典,官员和稽勋司对接,往往会其乐融融。
因此,有称吏部这四司文“喜怒哀乐”四司。
清代文官的入仕途径
自古以来,朝廷都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力求能够汇聚天下英才为我所用。清朝也不例外,雍正就曾论述过“得人”与“为政”的关系:
“从来为政在乎得人,书曰野无遗贤,万邦咸宁。盖贤才登进,在位者多,则分猷效职,庶绩自能就理,而民生无不被其泽也”
清朝在前朝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更为完和复杂的文官选拔制度。清朝的入仕途径,非常广泛,《清史稿》记载:
“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廕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廕生出身者为正途,馀为异途。”
科甲是清代文官最重要的入仕途径,即科举考试中第的举人、贡士、进士。清朝的贡士、进士都有参加吏部选官的资格,但举人就不一定都能入仕。
贡生是指府州县的生员中被选到国子监读书的人,有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和副贡五种,另有有生员或俊秀监生援例报捐贡生之例贡。取得贡生资格并不代表着可以做官,贡生做官还要经过一定的考核。
监生,是指不以贡生身份而直接入监读书的人。这类学生,又分恩监、荫监、例监、优监四种。
荫生,依家庭出生而获得官职的人。
议叙,因授官或授衔而无常例者,经部议而授予者。被议叙者,需要由督抚等官员保奏。如,因攻城有功而议叙,运米、栽种芦苇有功而议叙等等。
杂流,广义而言,只要是非正规途径入仕就是杂流。狭义上指由吏员为官。
官学生,指算学生、觉罗学生、景山官学生和咸安宫官学生等,他们通过一定方式可以获得低微官职,和珅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入仕。
捐纳,说得直接点就是花钱买官。这种制度渗透于清朝文官制度的各个环节,通过捐纳可以成为监生或贡生,也可以直接捐纳成官员,官员还可以通过捐纳升迁,甚至可以抵消行政处分。
清代选官制度的特点是重科举、重正途,同时注重维护满人的入仕特权。在重科举思想的指导下,大量汉族知识分子被吸收到官僚阶层,从而有效扩大和巩固了满清政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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