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唐朝被狗咬了,狗主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人咬狗是新闻,狗咬人则司空见惯,现在如是,古时候也不例外。
“马牛羊,豕”是再寻常不过的家畜,做为六畜之一的狗,其主要职责就是为主人看家护院。
至于狗咬耗子,那是狗的个狗职业道德问题,可以忽略不计。
而狗咬了人,那就麻烦大了,轻则需要主人赔钱给被咬的人治疗伤口,严重的令人感染狂病,死了人,那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唐朝时期,关于狗咬人的问题,法律规定非常详细,首先把狗咬人这种事的当事人——即狗的主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知情,一种是故意放狗咬人;当事狗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咬人,一类是主动咬人。
狗主人故意放狗咬人和主动咬人的狗,都要接受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唐律疏议厩库》规定:故意咬人的狗把行人咬伤,狗主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没有责任,狗主人和肇事狗都要接受惩罚。
狗主人承担被害人的医药费,而肇事狗“啮人者,截两耳”,要被割掉两只耳朵,以示惩罚。
“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不之故,致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
——没有标识“此院内有恶”,没有采取圈禁,用绳索拴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狗得了疯病没有宰的,造成咬伤行人,人和狗都要受到严惩。
“若故放(马牛等牲畜)令伤人者,减斗伤一等……”——故意放狗咬人,造成伤害,不知情要罪加一等,与人之间“斗伤”对,则减一等。
“斗伤”就是指两人斗殴,无心,造死伤的行为,相当于过失、伤人,这种处罚还是相当严厉的。
狗咬人在量刑上,还要考虑被咬的人是平民还是贵族,是官员还是仆人,是老人孩子还是青壮年,是亲属关系还是陌生人等等诸多因素。
此外,《唐律》还规定:故意逗狗被咬伤,狗主人和肇事狗都没有责任,逗狗人自己负责。花钱雇人给狗看病,狗咬伤人,狗主人和肇事狗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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