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的税收机构是怎样的?税课司局又是什么?
很多人都不了解明清时期的税收机构,接下来跟着为什么小编一起欣赏。
今天世界各国都设有相关税收的机构,这些机构不仅规模庞大官吏众多,有些还握有较广泛的权限以督导税收工作的完成。那么,我国明清时期的税收机构是怎样的?
太祖朱元璋为首的治集团缔造大明王朝后,新需要大量税收来巩固治。但同时由于这些崛起于莽间的君王将相们对民间疾苦较有了解,对底层人民的生活状况有清醒的认识。明初治者也亲历灭元战争,深知遭受战争蹂躏的经济急需恢复和进一步的发展,于是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赋税政策,其税收额度相对更加轻松。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明朝设立了征收市税的机构宣课司、税课司局。
明初在京机关为宣课司,宣课司主要负责征收商贾、侩屠、市场杂税,设于国家都城。府、州、县则为通课司,后来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明代户部下设有13个清吏司,分管各省的赋税事务。每个清吏司下又分属民、度、金、仓四科,其中金部即主管工商税收的机构,下设税课司。各税课司局置有税收簿籍,“录客商姓名、投税货物、该纳税钞数目”。税课司局在明代各级政权中都有,在府这一级中设置的税收机构称之为税课司,而县一级则称为税课局。两者合而成为“税课司局”。
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设于都城的宣课司和地方上普遍设置的税课司局在性质和职能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因为其所在地域不同而称呼各异。后来两者都混而称为“税课司局”。税课司局的所有税收收入理应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王土”上的一切收入,自然也应该全部归属于国家和天子。但在实际的财政系作中,税课司局的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都由地方府、州、县自行支配和使用。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很多制度,在税收机构上也保留了不少明的机构,也在明代税收泛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由于其封建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最终还是会被近现代专门机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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