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的特点是什么?当时的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今天为什么小编给大家准备了:秦朝的刑事诉讼法规,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轻刑重罚”的法律思想。因商鞅变法过后,实现了富国强兵目的的秦国迅速发展后一六国,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与我们之后的历代王朝尊崇儒家学说不同,它尊崇的是法家学说,韩非子就是秦始皇看重的一位人才之一,他是法家的集大成者。
又因秦国之前因重“法”而一六国,所以在建国之后仍然重视法律的作用,“法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上至国家大事,下至百姓的一言一行,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秦朝法律的特点是重刑轻罪、严刑峻罚,即使对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秦律也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如五人以上偷盗价值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罚服城旦苦役,又有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足一钱,就要服徭役三十天等。更何况那些重罪的惩罚了呢?诸如“诽谤者族”、“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两人及以上的人谈论儒家学说会受到惩罚)之类的残暴律条更是数不胜数。
据史载与考古文献发现,秦朝时期的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一些违反君主人身和尊严、危害封建治、危害人身安全以及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
根据“皇帝制”规定,如果对皇帝本人不恭顺和对其命令有所怠慢,就是不敬皇帝,就要受到惩罚,这个就是不敬皇帝罪。
还有就是诽谤与妖言罪。相传始皇三十六年,发生了一起“东郡陨石案”,一块陨石落到东郡,其石头上刻着“始皇帝死而地分”,秦始皇听说之后,遣御史逐问,“莫服,尽收石旁居人诛之”。在秦朝,对诽谤与妖言罪处以弃市之刑(在闹市对罪犯处以死刑,并将犯人曝街头的一种刑罚)并实行连坐是秦朝处罚思想言论犯罪的确证。
除了这些罪行之外,还有“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来指责当下的各项政策与制度。还有“妄言罪”,就是口出狂言,煽动推翻秦王朝治,类似于后世的谋反罪。还有“非所宜言罪”,这个罪出现在秦二世时期,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还有“挟书与偶语诗书罪”,秦始皇时期,为了钳制人们的思想,对于私人书的人,会施以徒刑(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将其拘禁在某处的刑罚,徒刑现在仍还存在)。
当然除了这些维护君主治的这些法律条例,一个国家的管理还是需要保护人民的权益,所以秦朝时期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例,如危害人身安全罪,在秦朝称为“贼”罪,包括贼、贼伤人两种;侵犯公私财产罪,称为“盗”罪。
由于“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秦律将“盗”罪视为较严重的罪行,会施以较严重的惩罚。它们有相关规定:一、对于盗窃的知情者分赃的,即使不足一钱,也要与盗千钱者同罪,如果同谋盗窃,则要处重罚。二、盗窃罪还要连坐同居之人。三、相对于一个人盗窃,“群盗”罪的处罚更加严厉,如果是共同盗窃,只要盗窃一钱以上,就要被断足,并受以黥刑(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有辱尊严)。
除了上述几种罪名属于秦朝刑事诉讼范围外还有危害封建徭赋、动摇封建经济基础等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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