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北宋及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简称《宋刑》。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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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简称《宋刑》,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

  《大中刑律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类》《大周刑》。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宋刑》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类》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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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後,与之并行。这是《宋刑》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宋刑》自颁布以後,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宋刑》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异常尖锐,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但清沈家本指出:“《刑》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撰之时多,而终以《刑》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时期北洋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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