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盛行的宰白鹅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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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从国家这个概念产生后,相应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夏朝的禹刑,到了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的秦汉时期,由于受到商鞅变法的影响,法律体系在治范围内全面确立,到了明清君主集权不断强化,法治体系也不断完。
我国古时候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天平都是倾向于保护皇室贵族和官僚阶层利益的的。历史上元朝与清朝都是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立的王朝,这些少数民族治者为了巩固其政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也都更加偏向于本民族贵族。
如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将蒙古族列为第一等,分列为三、四等,并在法律中规定如果蒙古人打死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便可,要是打死蒙古人便要偿命。满清建立后也是向元朝学习用法律维护满族人的利益和特权,并且发明出了“十大酷刑”来整治违法犯罪者。
由于清朝刑法严苛,很多人为了逃避惩罚,便想出了“宰白鸭”的办法。“宰白鸭”也就是找替罪羊的意思,这种陋习最早在乾隆时期的福建地区出现,当地一些富商,达官贵人子弟,倘若犯法之后,便花重金找一些无业游民或家庭困苦的人来替他们受刑、坐牢、甚至是去送死。
因为这些替罪者就像案板上无力挣扎待宰的白鸭一样,故称其为“宰白鸭”。有关于宰白鸭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清人陈其元所著的《庸闲斋笔记》中,这本书在1989年出版,陈其元在书中记载了他父亲陈鳌早年在福州任职时遇到的一位”一心求死的白鸭“的故事。
陈鳌当时在审讯一起因双方斗殴而导致一方死亡的案件,当衙差把认罪的罪犯押上台时,他发现能在斗殴中能将一个体格强壮、身材高大的中年男子打死的罪犯竟然只是一个体格瘦弱的孩子。并且再仔细检查过死者的身体后,发现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伤口深达十厘米,伤口形状也不同。
应该是采用不同的凶器所导致的,可见凶手并非一人。这位认罪的少年,体格孱弱,面相老实,根本就不可能一个人连用不同凶器掉一个他强壮那么多的成年男子。在接下来的审问环节中,少年对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作案过程等内容都说的和事实一字不差。
但陈鳌还是发现了他言语之中的纰漏之处,再三询问他是否有冤情,少年被陈鳌所感动,终于说出了实情。犯人并不是他,他只是家里生活困难,收了对方给的银两,让他做了受难的”白鸭“。陈鳌为其翻案后,不成想过了几天少年又被送回了大牢,少年也不打算再翻案,一口咬定人就是他的。
陈鳌去大牢里看望他,问他为何一心求死要替人认罪呢?少年对他哭诉:“自从大人为我翻案后,在县衙里,正的犯们买通县官对我滥施酷刑,父母也说我的买命钱已被花光,我要是翻案就是想要害,横竖都是死,这个罪我是不认也得认了。”
这个少年最后被判处了死刑,陈鳌也因对“宰白鸭”陋习的无可奈何,愤然辞官。“宰白鸭”使得凶逍遥法外,危害。道光帝曾因此事差点被气死,要求各级官员严查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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