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秋审制度是什么?清朝的审判制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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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是一种代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从明朝沿袭而来,因为是在每年的秋天进行复审,因为被称为秋审。明朝采用的是朝审制度,到了清朝以后,除了朝审又发展出了一条秋审,其目的是把各省上报的囚犯和刑部复审的囚犯以作区别。当然这样做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我们看古装剧经常会听到一句话叫“秋后问斩”,那就证明这些囚犯在经过秋审后还是维持了死刑的判罚,也就是终审结束。
清代最高司法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地方上各种死刑犯按例每年都要上报刑部等待秋审判决。秋审这个词很多人都听说过,以符合“春生秋”的自然规律,是皇帝勾决人犯的重大政务活动。那么秋审到底是如何执行的呢?这里还是需要具体说一下的。
秋审分地方和中央两级,地方的大致程序是:每年二月、三月,先由按察司拟定罪名,报督抚复勘,然后于五月上报刑部。相对于地方秋审来说,中央的秋审程序要更为复杂、严谨得多,由司至堂须经过多个程序,职责划分也非常明确。
康熙年间,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相对清闲的四川司汇总。到雍正年间,由于四川地区移民涌入、人口大量增加,各类治安案件激增,四川司开始由简转繁,再承担秋审重任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于是从雍正十二年起,秋审不再由四川司负责,而单设局,派遣司官一,这个机构官方的称谓就叫秋审处。秋审处不是一个正式的编制机构,每年到秋审时由刑部堂官派选精明强干者充任,称总办、提调、协办,资历浅者称为行走。
从乾隆七年起,秋审处的工作步入正轨,具体核定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区别实缓。到了乾隆中期,秋审处逐渐形成了一种行政运作模式,即每年刑部负责审核外省刑名案件的十七个清吏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司官各一人,专办秋审之事,各司抄录案件,每十起为一册。
秋审是国家的重大政务,一年内全部重案汇集于秋审处。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官员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一的条文规定,全凭者酌情运用。
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量极大。晚清著名学者沈家本在记中记载了他光绪十九年秋审时的情形。
他从当年的二月二十七开始看秋审册,几乎无不看,如果白天有公务要办,就在晚上加班。七月初十,秋审册看完呈堂,二十九开始连续三天司议,都是早上上班,一直议到晚上。第二天还要到衙门堂议,全无休息的时间。
除了工作强度大以外,总办司官核定秋审时,还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秋审处本来是刑部人才汇集之地,竞争也尤其激烈。按程序,秋审处初步拟定意见后,要与各省按察司拟定的意见核对,如果两者不符就要进行“堂议”。
堂议时,如果堂、司之间意见不和,那些精于律法的秋审处官员常常能够坚持己见,与上司争得面红耳赤。可以想象,这种行为是有很大风险的。不过,如果堂官心胸宽广、爱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获得赏识,在秋审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堂议之后,刑部还要将讨论的结果提交九卿会议,最后交皇帝勾决。一旦出现不当或是不合皇帝的心意,刑部官员往往当即就会受到处分,对仕途前程大为不利。
尤其是乾隆皇帝,最反感臣子沽名钓誉,因此刑部稍有宽容之处,便会受到斥责。而刑部如果主动从严,又将陷皇帝于不仁,有违爱民恤民之心。总而言之,秋审处乃至刑部的官员往往落得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不过,祸兮福所倚,对秋审处的官员来说,能够获得的荣誉、机会也是成正的。由于同堂官交往密切,乾隆中期以后每逢京察(三年一次的京官考核),刑部都有非秋审处司官不列一等的惯例。
不仅如此,刑部堂官还常常以秋审大典在即为名,将已经升任他职的总办司官留在刑部办事。六部司官中唯有秋审处司官有这样的殊荣。另外,由于皇帝对秋审处格外重视,所以秋审的主要官员也往往能直接得到皇帝赏识。清中期以后,秋审处的司官仕途通顺,很容易获得提拔。
因为秋审处司官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所以一定要经验丰富、熟悉法律,汉司官最好还要进士出身。可见,秋审处不但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选在整个朝廷内也是备受关注的。事实上,刑部尚书、侍郎一般都是秋审处老司官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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