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分封制rdquo;是怎么产生的?ldquo;分封制rdquo;和ldquo;嫡长子继承制度rdquo;有什么关系?
“分封制”是怎么产生的你知道吗?不知道没关系,为什么小编告诉你。
分封制是对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完和君权的强化,实际上从其本质上来说,分封制是对利益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世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君主的权力地位和特权,国家的最高权力仅限在君主的嫡系或庶出之间交接,这一最高权力无可撼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
分封制则是这一最高权力拥有者对利益(权力、土地、人民)的再次分配,因此在利益上的分配是否均衡、合理和恰当,都会对古时候王朝的稳定、国家兴衰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它既是对嫡长子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完,也是对君权的强化,譬如刘邦就曾立下誓约“异姓不得封王”。
但是要厘清世袭的继承制度和分封制的内在关联,我们还需要细细说起。
宗法制度下决定了最高权力只会在治者内部之间传递
上半年很火的电视剧《破冰行动》中的“塔寨村”实际上就是一个封闭的、的,并且深受宗法制度影响的案例。
在宗法制度的制约和促进下将这个林氏族群紧密的关联在一起,基于血缘的认可以及宗法制度的制约,让这个族群俨然形成了一个和封闭的“家族”。
在这个家族里,尊卑等级严密,有拥有最高话语权的族长,也有依附于大宗的众多小宗,成为“家天下”的一个小小缩影。
宗法制度源于夏朝时期,是氏族父系下产生的必然结果,宗法制度的本质实际上为围绕着“父系权力”并以血缘为纽带对权力和利益的内部分配系。
所以,宗法制度既是一种秩序契约,同时又是维护族群利益和权力的有力手段,而父权的到来让男性的地位和权力得到了空前绝后的增长
“一夫多妻制”于是应运而生,一位男性拥有很多位妻子,也意味着他将有很多个。
那么他如何在这很多的当中选择一位来继承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呢?
因此诞生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君主、诸侯、地主的正室所生的拥有天然的不可取代的优先继承权,这是宗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在地位关系上来说,嫡长子一代又一代的世袭权力,即所谓的“万世一表”,在宗法上形成了所谓的“大宗”,而嫡长子以外的庶出或宗族都形成了所谓的“小宗”。
那么既然嫡长子已经世袭了最高权力,如何对这些小宗或者臣子进行利益分配便成为了摆在治者面前的一个问题,于是分封制就显现出了它的作用。
最高治者通过对利益的再分配完成了对“小宗”的承诺,维护了“大宗”和“小宗”之间的关系,而“小宗”在其内部又依旧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度”对其利益进行在分配。
实际上形成了利益的层层分配的构架,但又形成了等级森严,不可动摇的的、封闭的权力系,在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分封制的框架下。
和宗族的最高掌权者对和家族的利益进行层层的分配,它既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关系,也是一个由下而上的附庸关系。
所以在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宗法制度的制约下,确立了最高权力只会在血缘关系最为亲密的宗族内部进行传递,基本上杜绝了权力落入外姓或“小宗”可能。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治者自身的原因,有时会导致“外戚干政”,或者由于皇帝没有子嗣,就执行“兄终弟及”或从“小宗”里挑选一位继承权力,譬如嘉靖皇帝就属于“小宗并大宗”。
那么,当“嫡长子继承制度”决定了最高权力只会在嫡长子手中交接,那么的小宗该怎么去维护和分配他们的利益呢?
这时候“分封制”就出现了,通过二次分配利益的方式缓和阶级的内部矛盾,从而换取对“嫡长子继承制度”或者说治者地位的承认。
当然,分封的对象并不局限于王族,公卿士族也必须包含在内,通过二次分配利益和权力的方式,治者便赢得了这些人对自己的拥戴和臣服,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
分封制的本质是对利益的再分配,同时也是一种契约关系
“分封制”顾名思义需要有人来行使“分封”的权力,因此这就道出了“分封制”的核心作用,它是最高治者通过利益再分配的手段来加强“小宗”和各诸侯与君权的紧密联系。
作为回报,各“小宗”和诸侯需要履行它对君权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责任和义务不尽相同,每一代君王可能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譬如在周朝时各诸侯就需要履行以下责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的义务;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
在地位关系上“天子(或皇帝)”自然是国家和的最高治者,譬如《礼记·王制》就记载说: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上文已经说过,国家的最高权力只会在皇帝的嫡长子中一代又一代的传递,因此它首先保证了国家最高权力有秩序的交接,那么作为国家的最高治者。
天子(或皇帝)也同时拥有了对利益的分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天子可以胡乱分配(尽管在很多时候皇帝都会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导致政体动荡)。
所以,如果要描述“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分封制”的内在关系,那么我们可以把“嫡长子继承制度”看做是一个封闭的权力交接系。
而“分封制”就像治者在这个封闭的系内部搭建的通往外界的桥梁,从而把自己同外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当然,分封制也暴露了它弊端,譬如秦国一六国后,李斯就劝诫秦始皇说: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李斯的这番话实际上就暴露出了分封制的本质:它是一种通过利益来维持的契约关系。
譬如秦国的祖先最初只是给周王室养官员,后来得到周天子赏赐的一块土地,又因为在“镐京之变”中保护周王室有功,又护送周平王东迁,因此被封为诸侯,并且得到了岐山以西的土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分封”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交换的形式关系,周天子通过分封利益的方式笼络或奖赏下级,而下级通过拥戴和服从来换取周天子的利益分封。
从短期来看,分封能够很快的稳定、笼络诸侯,缓和阶级的内部矛盾,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分封国几乎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这也就导致东周晚期诸侯崛起,而周王室权力渐失去了节制力。
所以要维护这种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周王室需要拥有足够强大的外部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民心的拥戴、也可能是强大的军事威慑,
但权力中枢一旦不存在这种外部力量的威慑和制约时,受到分封的诸侯和宗族就会违背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反过来压制权力中枢的情形。
因此“削藩”成为了很多朝代的一个困扰,其实反映的就是宗法制度以及君权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尽管得到了承认。
但是作为报答或回应,他必须通过分封的方式把利益分配给自己的拥戴者。
所以,哪怕秦朝是郡县制替代了分封制,但是自汉以后分封制依然还是以其特殊的方式存在着。
归根结底,在“家天下”的时代,皇帝需要通过分配利益和权力的方式来笼络下层治者以及稳定自己的治。
总评
综上所述,可见分封制是一种特殊的利益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它是“家天下”时代不可或缺的一种用来维护和巩固治者的地位以及权力的媒介。
最高治者通过分配利益的方式换取公卿诸侯的拥戴和承认,作为回报公卿诸侯则臣服于天子(或皇帝)的治。
尽管这不是一种付诸于条文的契约,但无疑是一种规则,治者要治天下,就必须借助这些公卿诸侯的帮助,所以他必须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以及收回。
说到底,分封制实际上就是上层“分蛋糕”的行为,当蛋糕分配不均的时候,其阶级内部就会出现矛盾,所以有时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就需要重新分蛋糕。
又或者当治者意识到某一个诸侯分的蛋糕太大,可能会威胁自己的治,那么他就会重新分配乃至剥夺他的利益。
譬如刘邦建国后就必须得为自己的开国功臣为分配蛋糕,但是他害怕他们做大做强,所以又马不停蹄的要把这些蛋糕收回来,同样明朝的朱元璋也是如此。
所以不管是“分封制”还是“削藩”实际上都是对利益的再分配,而怎样分配则取决于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地位、不同的局势。
譬如汉武帝推行“推恩令”看似在层层分封诸侯的子孙后代,但是在分封的过程中却无形间削弱了诸侯的力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削藩”。
总的来说,“分封制”既是“家天下”时代分配利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和方式,同时也在“家天下”时代做出了其特殊的贡献,但其毕竟弊病太大,所以郡县制才逐渐替代了它。
实际上这也是君权逐步得到强化的成果,于是分封制已经不再作为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宗法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直到现今即便在普通家庭里“长子”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长兄如父”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长期以来对我国生活的一个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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