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寡妇门前是非多 为什么鳏夫门前就没有事情
很多人都不了解寡妇和鳏夫的事情,接下来跟着为什么小编一起欣赏。
《孟子·梁惠王下》对天下孤苦无依的四类人——“鳏寡孤”有过明确说明:“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幼而无父曰孤”。“寡妇”,即没有丈夫的妇人,后泛指丧夫的女性;“鳏夫”,即为没有妻子或者丧妻的男子。
俗语有言:“鳏夫房顶炊烟少,寡妇门前是非多”,失去丈夫生活的女人容易引起旁人对她私生活的特别关注,从而被说长道短,引起非议;而死去妻子生活的男人,只是生活孤、凄凉,并不会轻易招致世人的负面评议。
同样是丧偶,寡妇就要承受“门前是非多”的压力,面对世人捕风捉影甚至是毫无柑橘、毫无来由的诟病;而鳏夫却被世人怜惜,认为是孤苦悲凉的代表人物,给予无尽的怜悯和惋惜呢?
有人认为,这是自宋朝“程朱理学”盛行以来,封建通过重塑传道德标准而对女性的无情压迫、不公平对待。“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程老夫子认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认定男子迎娶寡妇,乃系失节表现;寡妇再嫁,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
及至清朝,在原本“夫死从子”、“夫为妻纲”的枷锁上,痛失丈夫,原本就悲凉孤苦的寡妇们,身上又有了程老夫子的思想管控。寡居以后再生情愫,或者丧偶以后寻机再嫁,不光会受到的极端谴责甚至连家族成员、父母双亲也会想尽办法阻止甚至会遭受“浸猪笼”、“点天灯”等极端处置方式。
在“皇权不下县”的清朝时期,为了维护地方乡绅对基层的有效管控和治理,治阶层在“法治、礼制有效结合,治国家”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传礼制和伦理道德的仰仗程度。清朝治阶层认为,“妻豢于夫、妻制于夫”乃至“妻守节于夫”,才是“家和、国治”的根本组成部分。
清代地方乡绅形象
诚然,传伦理道德和封建礼制的严格约束,是造成寡妇和鳏夫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原因之一,但在“礼、法共治”的清朝时期,《大清律例》对于这种情况出现的严重影响,也绝对不容忽视。
《大清律例·犯》明确规定: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本夫、夫、妇各杖九十;亦勒妻妾及岂养女与人通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夫杖八十、婦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这是《大清律例》对于“纵容妻女或者义女通罪行”的惩治规定,但对于寡妇的相关影响,在下一条规定:
若纵容、勒令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者罪亦如之。
这里的“亲女”、“子孙妇妾”自然包括了失去配偶的寡妇。也就是说,如果纵容或者强令家中包括寡妇在内的女眷通,会受到“杖一百”的严厉惩治。所谓“杖一百”,即用棍棒打脊背或者臀部,杖责一百下;如此重刑,基本确定受刑人“非死即伤”的必然下场。
所以,如果居于室的寡妇与人生出丑闻,家族中的长辈或者一家之长的父亲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纵容通”的罪行而受到“杖一百”的严惩。为了避免这种极有可能丧命的严惩加诸于己身、避免因寡妇丑闻的出现而影响地方风气,家族长辈或者父母双亲甚至坊间邻里都会对寡妇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刻意制造负面压力让寡妇彻底丢掉再嫁或者的念头。
相较于寡妇,《大清律例》和对于鳏夫续弦、甚至的表现,有着更为暧昧的纵容态度。以“罪行”为例,即使受害女性敢于冒着名声扫地、无颜苟活的风险提起诉讼,也必须同时满足“有之状”、“不能挣脱之情”、“有人知闻”、“损伤肤体,毁衣服”等多种必要条件,才能坐实施暴罪行。
清代女性形象
在传礼制、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制层面的层层约束和管控,“寡妇门前是非多”也就成了必然现象;而鳏夫不但没有这类困扰,还会因“房顶炊烟少”而得到世人的怜惜。行文至此,不免感叹于封建女性身上枷锁之重、牢笼之多、待遇之不公平;更感叹于现今男女平等甚至女权至上的莫大幸运。
参考文献:《大清律例·犯》、《清稗类钞·风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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