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犯人行刑前的用木塞堵嘴吗 其实根本没有需要

  很多人都不了解古时候木塞堵嘴的事情,接下来跟着为什么小编一起欣赏。

  关于这个“木塞堵嘴”的问题,我觉得在古时候应该是不成立的,因为执法人员并没有必要去堵住犯人的嘴巴。虽然大家经常在电视剧里面看到,那些犯人多数是被五花八绑,塞住嘴巴,而且每每要行刑的时候,都会来一出“刀下留人”的情节。

  但在实的历史中,这样的事情多半不会发生。有的同学会说这是防止犯人高喊“我冤枉”,可实际上只要想一想,即便犯人的是冤枉的,难道仅仅凭他一面之词就可以煽动群众,制造吗?肯定是不能的。

古时候犯人行刑前的用木塞堵嘴吗 其实根本没有需要

  一般来说,但凡被押送到刑场去的犯人,百分之百是逃脱不了被头的命运了。这是因为即便在古时候那种法律制度不太完的下,针对死刑的审判也是非常谨慎的,因此还孕育出了古时候的“死刑复核制度”。

  资料理解古时候的死刑分为两种:斩立决和秋后决。

  前者一般都是犯了谋反这种大罪,所以不用复核,可以立刻执行,今天审判,明天就可以咔擦。而秋后决一般是针对那些犯下恶劣罪行的犯人,由于古时候讲究“顺应天时”,春夏的时候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所以不宜,以免违背天时。

  而秋后是万物凋谢的季节,所以在这个季节处决犯人就是顺应天时。一般来说,只要被判处死刑,且复核无误以后,犯人们的命运就不会发生改变了,除非有通天的关系,那另当别论。

  古时候的死刑复核制度分为两种:

  死刑复核:指犯人被地方官府判处死刑以后上报刑部进行复核,重新审判,简单来说就像地方法院判处死刑以后,要报送最高法院进行二次审判。如果最高法院觉得这件事另有蹊跷,就会要求地方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例子:

古时候犯人行刑前的用木塞堵嘴吗 其实根本没有需要

  明武宗朱厚照时代,在浙江钱塘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身中五刀,却被审理为。案子上报到刑部以后,后者认为事有蹊跷,于是要求浙江知府重新审理。但是报送回来的结果依然是,刑部把案子驳回并呈送大理寺。

  后者也觉得很为难,因此这件案子直接被呈送到明武宗那里。明武宗听说这个人身中五刀而,气愤的说:岂有身中五刀自毙者?欲将朕晋惠乎?因此要求刑部和大理寺调查浙江知府和这件案子,最后才查出原来这个人是被知府的侄子所。

  可见古时候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并没有那么落后,那么不符合事理的案子都会得到妥的处理。

  死刑复奏:指在死刑复核完成后,把犯人的最后审判结果报送到皇帝那里审定,假如皇帝网开一面,赦免其中一两个犯人,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此外,如果皇帝觉得没有问题,于是朱笔一挥,那这些犯人就直接等待秋天到来后上刑场。例子:

  明朝时的解缙因为拥戴皇太子朱高炽有功,所以被朱高煦诬陷下狱。在诏狱中被关了5年,由于朱棣一直没有明确表态是还是放,所以才一直被关。直到永乐十三年,当时的锦衣卫都指挥佥事纪纲报送囚藉给朱棣看。

  当时朱棣看到解缙的名字还在上面,就问了一句:缙犹在耶?纪纲领会到朱棣的意思后,就把解缙灌醉,然后丢到雪地里活生生的给冻死了。

古时候犯人行刑前的用木塞堵嘴吗 其实根本没有需要

  综上述所,可见古时候犯人一旦被判处死刑无误以后,基本上就不会出现什么变动。所以把他们押解到刑场上时根本没有必要塞住他们的嘴巴,以免他们大喊冤枉,这样的事情多半是不会发生的。退一步说,即便这个人是被冤枉的,恐怕也不是他喊两嗓子冤枉就会改变审判结果。

  鲁迅先生曾经在《阿Q正传》中描写过阿Q被押往刑场时的场景,当时阿Q就没有被塞住嘴巴,所以当时阿Q为了显示自己的勇敢,还准备唱一段戏。

  阿Q忽然很羞愧自己没志气:竟没有唱几句戏。他的思想仿佛旋风似的在脑里一回旋:《小孤孀上坟》欠堂皇,《斗》里的quot;悔不该……quot;也太乏,还是quot;手执钢鞭将你打quot;罢。他同时想手一扬,才记得这两手原来都捆着,于是quot;手执钢鞭quot;也不唱了……
quot;过了二十年又是一个……quot;阿Q在百忙中,quot;无师自通quot;的说出半句从来不说的话。 quot;好!!!quot;从人丛里,便发出豺狼的嗥叫一般的声音来。

  可见,用“木塞堵嘴”这种说法大概率是不成立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它的存在,但就现实来说,大概率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有心的同学可以去搜索一些晚清时期行刑的老照片来看,你就会发现那些跪在地上的犯人并没有被塞住嘴巴。

古时候犯人行刑前的用木塞堵嘴吗 其实根本没有需要

  不过我们的都说事无绝对,譬如在宋代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宋代是一个制度很发达的封建王朝,虽然打仗不怎么厉害,但是制度确实相当完和人性化。“临刑喊冤”在宋代被称为翻异别勘制度,也就是说宋代规定一个犯人有三次机会推翻自己的口供,要求司法机关进行重新审核。

  后来这个数量又加推到了五次,如果一个犯人临刑前觉得自己冤得慌,就可以大声喊冤,那么这时候就不能他了,就必须重新审理此案件,直到此案件已经证据确凿,无法再推翻。因此,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虽然严重降低了办案效率。

  譬如在宋孝宗时代,据说一名犯人连喊十次冤枉,不得已重新审理了十次,最后由于证据不确凿,因此被宋孝宗重新改判。虽然这个例子较正面,但是无疑也容易让人钻司法空子,降低办案效率,也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起来洗脱罪名。

  不过,这种事情主要发生在宋代,其它朝代一经审理后,基本上就成定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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