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者于欢会判无罪吗?为什么群众恳求判者无罪?
由于民间借贷,山东一起辱母案在朋友圈刷了屏,这起辱母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这起辱母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无可的者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后群众并没有放弃,群众恳求判者无罪,那么到底刺死辱母者余欢会判无罪吗。
辱母者于欢会判无罪吗?为什么群众恳求判者无罪?
纪伯伦曾说,ldquo;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 rdquo;三毛在《永恒的母亲》里说过ldquo;你也许还不明白自己的伟大,你也许还不知道在你女儿的眼中,在你子女的心里,你是源,是爱,是永恒。你也是我们终生追寻的道路、理和生命rdquo;。可是如果当母亲受到侮辱的时候,我们该做些什么呢?这类事情的发生都隐经济的问题,那么辱母事件相是什么?刺死辱母者背后的凶与经济之痛。
山东一起辱母案在朋友圈刷了屏。《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截止到这篇文章,读者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一百五十万条。这起辱母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无可的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辱母案相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者于欢,22岁,苏银霞因经营工厂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由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扰苏银霞的工厂,、。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器,当着她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ldquo;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rdquo;,随即离开。看到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ldquo;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rdquo;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案发现场。2017年2月17,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ldquo;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rdquo;,所以没有认定ldquo;正当防卫rdquo;。这里不想讨论法院判决的是否合乎法律,这是法律人的专业范围。我这里只想谈谈,法律的裁决是不是一定要这么冷血。
辱母者于欢会判无罪吗?
先说于欢的犯罪行为。他是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看法律条文: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什么群众恳求判者无罪?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罪,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1、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方法强制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并没有干预。此其一。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此其二。
4、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ldquo;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rdquo;就转身离开。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5、者于欢在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6、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的秩序。也就是说,一个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7、法律的正当性除了立法环节的正当性,还包括执法和司法环节的正当性。立法的正当性是指法律条文的拟定应该得到民众充分的授权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博弈,民众以及利益攸关方没有参与到立法环节,或者即使参与了也没能够充分博弈,那么立法是不正当的,只是权力者强加给的桎梏。此处不论。执法的正当性是指法律执行环节的公正,违法必究,任何选择性执法或运动式执法都是不正当的执法,因为违反了起码的公正原则。此处也不论。这里只论司法环节的正当性。
8、无论怎样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条文上基础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的司法解释,都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简单化的归纳。也就是说,同样是用刀捅死一个人,具体的情境不同,行为的性质就不同。有些是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的正当防卫;有些是精神病失控状态下的意外行为,不予法律追究;有些是恶意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中国法律所沿用的是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来做出裁量。这与英美法系不同,陪审团负责裁定,法官只负责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据既有的判例来量刑。
9、于欢在混乱中持刀捅伤四名催债人员,致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肯定是犯罪了。但犯了罪是否要予以严惩却取决于法庭的裁定和量刑。
10、设想一下,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就离开,当他试图冲破控制唤回的过程中被催债人员继续非法控制和拦截,如果你处于这样的混乱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的,绝不宽宥。也就是说,辱母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ldquo;依法rdquo;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道理很简单:
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
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作者|唐映红
出处|晒爱思PsyEyes(ID: psyeyes)
本文由程序自动从互联网上获取,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系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