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现在,对于小微企业的讨论如火如荼,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下面为什么网为您介绍。

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它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

  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标准有三种,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三是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每个行业从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方面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各个行业的标准不同。例如: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享受免征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4]71号文件将标准改为3万)。

  《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更为具体:一、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退还。

  从上述文件可以得知,享受免征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即享受减免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享受营业税减免的小微企业只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即可,不论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

  同时,根据《关于lt;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gt;的解读》的规定:ldquo;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ldquo;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rdquo;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rdquo;本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包括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的起征点不再是2万元,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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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1)免征行政事业收费

  法规依据: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由于篇幅所限,附件内容不在此附上,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财税[2014]101号文件及附件。

  (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规依据:《、国家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至2017年12月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本规定免征的仅仅是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小微企业所持合同仍需贴花。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 2014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月1至2017年12月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根据《 国家关于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享受免征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

  该部分小微企业享受的是营业税和减免,前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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